→ jerick: 要不要拿50年前的函釋來說嘴? 03/21 20:18
噓 jerick: 誰在跳針,是你吧,警察有沒有違反,我又不是大法官,也不 03/21 20:21
→ jerick: 是你,我怎麼會知道。 03/21 20:21
→ jerick: 你也沒說,依解釋那六條法條,哪條有違反你說的? 03/21 20:22
→ jerick: 法條沒違反的話,警察依法條辦事你又說違反了?不會矛盾? 03/21 20:22
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沒有的人還想跟人家談法律?
真的不是普通的自不量力喔!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8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73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司法院解釋之效力?對以違憲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提救濟?
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
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
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0見
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