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盤查風波/警察執法真悲情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3-21 19:09:33
抱歉,我要說一句重話,寫這篇文章的人不是沒讀過憲法,就是在故意混淆視聽,大法官
釋字535號都講那麼清楚了,是否有合理懷疑是要從客觀判斷,不是從主觀判斷,這麼白
紙黑字的解釋文都還要硬ㄠ,這已經不是普通的惡意可以形容了!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
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以刑事判決為例,並不限於判決中據以論罪科刑
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規定,包括作為判斷行為違法性依據之法令在內,均得為聲請釋憲
之對象。就本聲請案所涉之刑事判決而論,聲請人(即該刑事判決之被告)是否成立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
提,是該判決認定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所依據之法律│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即與該判
決有重要關聯性,而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說明。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
進人民福利。第三條關於警察之勤務制度定為中央立法事項。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至第
十條乃就警察執行勤務之編組、責任劃分、指揮系統加以規範,第十一條則對執行勤務
得採取之方式予以列舉,除有組織法之性質外,實兼具行為法之功能。查行政機關行使
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
據,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警察勤務條例既有行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為警察執行
勤務之行為規範。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
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
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惟臨檢實施之手
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
,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
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
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是執行各種臨檢應
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
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
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
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
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至於因預防將
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
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臨檢進行
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
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
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符合上開解釋意
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又對違法、逾越權限
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
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
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
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
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
此指明。
※ 引述《GV13 (遠見13)》之銘言:
: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日昨外出購物,被警察攔查臨檢,怒批台北市成警察國家?直呼太離譜
: !
: 警察的臨檢,係針對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易生治安事故地點,規劃勤務,排定巡
: 邏警察,依據勤務現場人物等等反應,當場綜合判定有可能犯罪嫌疑之虞,才要求民眾出
: 示身分證件,這合理的懷疑,都是第一線執法警察的心證反應處置。
: 警察臨檢權的行使,這款合理的懷疑,第一線的基層認定有其必要,依照法律的界限,多
: 年來也執法無礙,並有查獲槍毒等等大案,但碰到中央層級的大主委,就成不是合理的懷
: 疑,這標準就不一了?多所質疑?單純個人被臨檢案,搞成新聞報頭,說成是警察國家?
: 共諜恐怖分子?有那麼嚴重嗎?這不是當家鬧事,是什麼呢?
: 看看美國警察執法,巡邏值勤,認定有犯罪之虞,喊聲不要動,如有抗拒,定行強制力伸
: 張公權力;反觀台灣警察執法,有責無權,畏首畏尾,投鼠忌器,碰到有權有勢者,執法
: 下場,就是權勢霸凌,含淚委屈吞下!
: 警察好悲情,參照李永得說法,巡邏值勤,不可隨意盤查民眾,以後警察巡邏,只要民眾
: 不是被殺、被偷及被搶,不要機先反應,防範於無形,要等到犯罪既成事實,傷害造成,
: 再來受理民眾報案。
: 問題是,警察可以幹成這樣嗎?大家會接受嗎 ?法律是有模糊之處,但這不表示警察要
: 撈過界,或便宜行事,勇於任事的結果,真是這樣下場嗎!那簡單!領薪水等下班,日子
: 好過,又不會得罪主委李永得,警察還是照幹,但倒楣的是誰?社會治安會好嗎?
: 遺憾的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中隊長陳豐盛表示一切依法辦理,無不法值勤,但
: 報載局長邱豐光指示督察室詳加調查,了解是否違反警職法規定,並從嚴究責,以維人權
: 。部屬依法執法,警察大家長卻說查究有無違法失職,未堅挺下屬,立場不一,讓人質疑
: ?是否傾附權勢?社會自有公斷。
: 聯合新聞網
: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354652
: 沒做壞事何必怕被盤查?還好柯P力挺警察執法
: 玻璃心核廢料黨只是想藉機搞柯P而已
: 還好柯P早就不會中計了 這招只能拿來騙騙覺青而已
作者: mozard (Lullaby)   2017-03-21 20:01:00
噗~你是說我們法務部長沒有讀過憲法就對了~
作者: peterqoo   2017-03-21 21:15:00
誰的客觀?
作者: freexyz2007 (囧mmm)   2017-03-22 00:14:00
客觀 合理?怎麼做啊?再找幾個人來投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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