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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vangelew (uwe)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傳領協商無共識 黃國昌:不納私有地是天
時間: Wed May 10 17:11:53 2017
※ 引述《qwilfish (XXXXFISH)》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Newtalk 新頭殼
: 2.完整新聞標題:
: 傳領協商無共識 黃國昌:不納私有地是天大笑話
: 3.完整新聞內文:
: 立法院今(9)日由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召集「黨團協商」審查《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
: 土地劃設辦法》,現場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黃國昌、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簡東明皆
: 主張,「《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抵觸《原住民族基本法》應「限期更正」,黃國昌更
: 批排除私有地是「天大笑話」;但民進黨委員Kolas Yotaka則強調應儘速通過。最後曾銘
: 宗裁示「沒有共識」,將「送院會」由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朝野協商。
: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原基法》21條無論從「文義」、「修法沿革」、「體例」上
: ,傳統領域都不可能限於公有土地,沒有看到主委有一個具說服力的理由。他強調從文義
: 上,鄭天財修21條增加「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是對前面文字的附加,不會要「擴大」
: 最後反而「限制」了本來「原住民族土地」的範圍;不管從任何角度解釋都不會有這樣的
: 結果。
: 黃國昌也說,從體系上看,如果21條第1項只限於「公有土地」,那麽第 2項說「補償」
: 到底在補償什麼東西;因為一定是第1項包含「私人土地」受到限制才會有補償的問題。
: 他強調立法者如果只限制公有土地,還增設第二項規定,「那不是天大的笑話嗎!」他強
: 調從各個面向上原民會公告的辦法都明顯違反、僭越了母法規定。
: 民進黨立委Kolas Yotaka則表示,沒有委員認為土地權、自然資源權不重要,只是立法的
: 形式不一樣。她對21條的見解非常清楚,政府或私人是主詞,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
: 邊一定範圍是形容詞,公有土地是受詞,因此完全能理解原民會《劃設辦法》為什麼只能
: 畫公有地。她也表示《土海法》太難通過,她希望透過修正21條的授權,至少先解決公有
: 地的問題。
: Kolas Yotaka也強調,根據內政部資料,748個部落周邊有「九成」是公有地,至於一成
: 私有地怎麼辦,她認為應該盡快調查並擬定《土海法》,針對私有地進行土地調查,並透
: 過《土海法》賦予處分利用的權利。她也替原民會緩頰表示,2016年6月《原基法》21條
: 第4項修正通過,原民會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劃設辦法,520後新政府「不得不」在母
: 法沒有「傳統領域定義」下,在不違逆《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
: 對「私有財產權」的相關規範限制下訂出《劃設辦法》,她強調自己可以「勉為其難」接
: 受現在的劃設辦法,但我也不能接受10%私有地就這樣放掉,因此在臨時提案中要求原民
: 會儘速、不能怠惰地草擬《土海法》、《土調會法》,不要讓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一直在原
: 地打轉。
: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則強調,根據《憲法》第108條第12款,「土地法規」要由中央訂定法
: 規並施行,即使傳統領域她認為屬於「文化領域權」,也是紮實畫出一條土地管理界線,
: 在界線內能夠擁有文化諮商權,因此對於「畫出土地管理界線」當然要由法律訂之,應該
: 依原基法第20條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委員會」,而不是用辦法訂,否則是「張飛
: 打岳飛」。
: 林淑芬強調,既然「原住民族土地」中的「傳統領域」在《原基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
: 則原民會的辦法也不能叫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而只能叫做《部
: 落及其周圍一定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辦法其實是在訂出諮商同意權的適用範圍,而與「
: 傳統領域」無關,並不是傳統領域的劃設法。
: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則強調,2月18日日辦法正式公告後,雖然還有多元意見,但部
: 落反應非常積極,已經有好幾個部落期待趕快上路,超過50個部落提出劃設申請,包括卡
: 大地步部落、初鹿部落等,因此他仍希望盡快通過。
: 雙方交戰一小時仍無共識,主席曾銘宗最後裁示「沒有共識,送院會協商。」;鄭天財解
: 釋,按公報紀錄,本案已經「審查完竣」,符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範的「各
: 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立院即便無共識,辦法也已
: 經施行不受影響;今天黨團協商不成,送院會將由蘇嘉全院長召集主持協商。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7-05-09/86298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這... 時代力量跟林淑芬還有其他推行這的立委們
真的不知道爭議多大嗎
時代力量認為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必須包含現在的私有地
但原住民目前主張的領土範圍最大是約台灣領土的一半大小
而非僅僅內文中九大部落的周邊 那一成好嗎...
對傳統領域的認定
主張應該將"180萬公頃"列入 傳統領域上面
大概等於1.8萬平方公里吧
這主張的1.8萬平方公里
1萬平方公里是私有地 目前並未被劃入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上
8千平方公里是公有地 已經被劃入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上
很驚人吧
這要配合另外一條法條去看待
時代力量也推一條
原住民知情同意權
在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上
進行開發必須告知原住民部落 並且取得原住民部落的同意才能進行開發
這會將影響許多私有地地主的權益
也因此原住民的傳統領域若劃入私有地
影響層級非常大
請各位立委重視這件事情可能產生的對立、衝突
這件事情不是開玩笑的
另外附上法條
這跟原基法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
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這也是為什麼私有地被劃入原住民傳統領域
是一個很具爭議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