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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jwew1 (lsjwew1)
2017-05-27 08:16:16其實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的最大爭點在於,婚姻到底是一種社會制度還是一種人民的基本權。
如果主張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則限制同婚與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圍,當然是由立法機關說了算。
但是,如果主張婚姻是一種人民的基本權,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之認識與維護,他們就不得不對同婚合法與否的問題向全民做回應。
轉錄文的作者,這位美國首席大法官,認為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所以他當然一定堅持同婚合法化與否是立法權說了算,當然反對美國最高院用裁決侵犯立法機關的社會政策決定權。
但是,我們大法官在釋字748號解釋文中已經明白表示他們認為,婚姻屬於一種人民的基本權。所以我們大法官不得不在解釋文中宣告我相關法律限制甚至剝奪同婚自由違憲。這是大法官的權力也是義務。
當然,大法官做出的解釋文,並非大家都會沒意見,大家也有發表看法的自由。不過解釋文既已作出,他就是有拘束力,行政與立法都不容否定他的存在也不得違背之。
又,在這板上曾有人大發厥詞說,可以用同婚公投或修憲的方式推翻大法官對於同婚合法化的裁決。
我只能說,省省吧!
首先即使公投通過,不贊成同婚合法化,由於位階等同法律,而法律與大法官解釋相抵觸還是會被大法官認定是違憲無效。
再者,反同即使想通過修憲方式翻案也不可能。因為我大法官於釋字499號解釋文已經明白表示,修憲是有界線的。如果修憲侵犯憲法主要核心精神與價值,例如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基本權的保障,形同毀憲。因為我大法官已經認為婚姻屬於人民基本權,而反同婚修憲條文不可能不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所以即使通過修憲立法程序,還是會被大法官認定是違憲無效。
反同婚現在能夠抗爭的空間,就只剩下修民法與立專法的選擇了。
※ 引述《sinana ( ) 看板: HatePolitics》之銘言:
: 標題: [轉錄] 美國首席大法官:為什麼反對最高院的同性
: 時間: Fri May 26 23:10:11 2017
: 幾個可以借鏡的核心點
: 由非人民直接民選的法院
: 片面去界定or規範 全國的婚姻應該是怎麼樣定義
: 民主程序上值得商確的
: 畢竟婚姻體制茲事體大
: 沒有爸爸媽媽相愛生下你 這世界哪裡有你這個人
: 還是應該由全國公投來擴大討論 擴大參與
: 國家未來的婚姻觀 至少在法律上應該是怎麼樣
: 他們從來都不會想到將此社會政策的決定權讓渡給未經選舉的法官。他們也不會對一個賦
: 予法官基於討論駁回立法機關政策決定的制度感到滿意。「憲法並沒有將立法或是行政機
: 關放在一個電視答題節目參賽選手的位置上,如果時間到了他們還沒答題,並不意味著司
: 法機關就可以去搶答。」正如去年多數法官在Schuette案中闡述的,「如果假定選民們不
: 能理智地做出選擇,那是一種對於民主過程的踐踏。」
: 美國首席大法官:為什麼反對最高院的同性婚姻裁決
: 政見網 http://cnpolitics.org/2015/06/same-sex-marriage/
: 壹讀網 https://read01.com/5xkodJ.html
: (上一篇明明就有寫來源 寫在最後)
: 上訴方提出了許多基於社會政策和公平考量的論點。他們認為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一樣,
: 應該被允許通過婚姻來證明自己的愛和承諾。他們的立場有著無法否認的吸引力:在過去
: 的六年中,十一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和立法機構都修改了自己的法律允許同性婚姻。
: 但最高院不是一個立法機關。同性婚姻是不是一個好想法與我們無關。根據憲法,法官有
: 權力陳述法律是什麼,而不是法律應該怎樣。憲法的締造者們授權法院行使判斷,而不是
: 蠻力或是意願。
: 雖然支持同性婚姻的政策論點也許很強大,但是同性婚姻的法律論點並不是。婚姻的基本
: 權利並不包括強制一個州去改變婚姻的定義。而一個州決定保持自己的婚姻定義,一個在
: 人類歷史上每種文化中都延續的婚姻定義,並不是非理性的。一言以蔽之,我們的憲法並
: 沒有提出一種婚姻的理論。一個州的人民可以修改婚姻的定義來包括同性伴侶,他們也有
: 自由選擇保持歷史定義。
: 但是今天,最高院做出了驚人之舉:強制每個州允許並且承認同性婚姻。許多人會為此感
: 到歡欣鼓舞。但是對於那些相信法治而不是人治的人來說,多數法官的決定是令人沮喪的
: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們通過民主的進程說服其他人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功。今天這一切結
: 束了。五位法官終結了這些辯論,並且從憲法的角度,強制實行他們對於婚姻的看法。他
: 們把這個問題從人民手中偷了過來。對於許多人來說,同性婚姻問題上籠上了陰云,造成
: 了難以接受的劇烈社會變化。
: 多數法官今天的決定代表著他們的意願(will),而非法律判斷(legal judgment)。他
: 們所宣佈的權利在憲法和最高院的先例中都沒有根據。多數法官明確拒絕了司法審慎,忽
: 略了謙遜,公開依賴於他們想根據自己的「新見解」重塑社會的慾望。因此,最高院宣佈
: 超過半數州的婚姻法無效,強制改變一個數百萬年來形成人類社會基礎的社會制度,一個
: 南非布須曼人、中國漢人、迦太基人、阿茲特克人通行的社會制度。我們到底把自己當成
: 誰了?
: 對於法官來說,我們很容易混淆自己的偏好和法律的要求。但是正如最高院時刻被提醒的
: 一樣,憲法的存在是為了有著完全不同想法的人的。因此,法院並不關注法律的智慧或是
: 政策。多數法官今天忽視了司法角色的侷限性。在人民還在激烈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他
: 們把這個問題從人民的手中剝奪了。他們的決定,不是基於憲法的中立原則,而是基於他
: 們自己對於自由是什麼和應當成為什麼的理解。我必須反對他們的意見。
: 請理解我的反對意見是什麼:這並不是有關我是否認為婚姻應該包括同性伴侶。而是有關
: 這個問題:在一個民主的共和制國家中,這個決定應當屬於人民,通過他們的民選代表做
: 出,還是屬於五個被授權根據法律解決法律糾紛的律師?憲法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
: 案。
: I.
: 上訴方和他們的amici(法院之友)的論點立足於婚姻權以及婚姻平等。毋庸置疑,在我
: 們的先例中,憲法保護婚姻的權利並且要求各州平等行使婚姻法。本案中的真正問題是—
: —什麼構成了「婚姻」,或者更準確的說,誰決定什麼構成了「婚姻」?
: 多數法官基本無視了這些問題,把人類多年來對於婚姻的經驗降格成了一兩段的敘述。即
: 便歷史和先例並不能完全決定本案,我不能輕易地無視先例,而不對其表示更多的敬畏。
: A.
: 正如多數法官承認的那樣,婚姻已經跨文化存在了數百萬年。在這數百萬年中,在各文化
: 中,婚姻只指代一種關係:男性與女性之間的結合。正如最高院兩年前闡釋的那樣,直到
: 近些年來,絕大多數人都認為男性與女性之間的結合是婚姻這個定義所必不可少的元素。
: 將婚姻普遍的定義為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結合並不是一個偶然的歷史事實。婚姻的起源不是
: 因為政治運動、發明發現、疾病、戰爭、宗教,或者任何歷史上的事件,當然也不是因為
: 遠古時代有意隔絕同性戀的決定。婚姻起源於一個本質性的需求:保證一對父母在終生穩
: 定的環境中撫養一個孩子。
: 婚姻概念的前提如此基本,以至於不需要任何的闡述。人類必須繁衍才能生存。繁衍通過
: 男性與女性之間的性行為發生。當性行為導致了孩子的誕生時,一般來說,父母健全的孩
: 子的成長更好。因此,為了孩子以及社會的好處,導致繁衍的性行為只應該發生在忠誠於
: 一段長期關係的男女之間。
: 社會長久以來都將此關係稱作婚姻。通過賦予婚姻一種受尊敬的地位,社會鼓勵男女在婚
: 姻之內,而非之外,發生性關係。正如一位傑出的學者說的那樣,婚姻是一種社會安排的
: 解決問題方式,解決了讓人們願意發生性行為、願意有孩子,但是不願意待在一起照顧孩
: 子的問題。
: 這種對於婚姻的認識貫穿了美國的歷史。大多數人都接受「在美國建國時,婚姻是一男一
: 女之間的自願契約。」早期的美國人很相信法律學者如Blackstone,他認為丈夫與妻子之
: 間的婚姻是私人生活中最重要的關係。他們也很相信哲學家如洛克,他認為婚姻是男女之
: 間自願進入的契約,基礎在於生育、撫養和支持孩子。對於那些憲法締約的人來說,婚姻
: 和家庭的觀念是毋庸置疑的:它的結構、穩定、角色和價值被所有人接受。
: 憲法完全沒有提及婚姻,締約者們完全授權州政府調節丈夫與妻子之間的家庭關係。毋庸
: 置疑,在建國時,每一個州——從建州開始直到十年多前——都將婚姻的基礎放在傳統和
: 生物學。本案中的四個州也是同樣。他們的法律,在建國前後,都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
: 之間的結合。甚至當州法律沒有明確定義此的時候,沒有人會懷疑婚姻的意思。婚姻的意
: 義無需多言。
: 當然,很多人試圖定義婚姻。在第一本Webster美國字典中,Webster將婚姻定義為「男女
: 之間的法律結合「,目的為「防止兩性之間的濫交,促進家庭生活和諧,保證孩子的成長
: 和教育。」19世紀一本婚姻法著作將婚姻定義為「男女之間存在的一種民事結合,目標基
: 於性別之間的不同。」Black法律詞典第一版將婚姻定義為「男女終生法律結合的民事狀
: 態。」
: 最高院的先例對於婚姻的描述也與其傳統意義相符。早期的先例將婚姻稱為「一男一女之
: 間的終生結合」,這種結合構成了社會和家庭的基礎。沒有這種結合,也就不會有文明和
: 進步。最高院後來將婚姻稱為我們生存和存在的基礎,這種理解暗含了繁衍的意義。
: 正如多數法官意識到的,婚姻的一些方面在漸漸改變。包辦婚姻慢慢地被基於浪漫之愛的
: 婚姻所取代。州法律取消了coverture(已婚男女成為一個法律個體),而承認婚姻雙方
: 各自的地位。婚姻的種族限制被許多州廢除並最後被最高院廢止。
: 多數法官認為這些變化並不是表面上的變化,而是深入婚姻結構的內部。但是,這些變化
: 並沒有改變婚姻的核心結構:一男一女。如果在coverture廢止前,你問任何一個大街上
: 的人婚姻的定義,沒有人會說「婚姻是一男一女的有coverture的結合。」多數大法官也
: 許正確地指出了「婚姻的歷史是一個傳承和改變皆有的歷史」,但是婚姻的核心意義卻從
: 來沒有改變。
: B.
: 在最高院廢除婚姻的種族限制之後不久,明尼蘇達州的一對同性戀伴侶申請結婚證。他們
: 認為憲法應該強制各州允許同性婚姻,正如憲法強制各州允許跨種族婚姻一樣。明尼蘇達
: 州最高法院在Baker案中駁回了他們的這種類比,聯邦最高院也同樣駁回了上訴。
: 在Baker案之後的幾十年中,更多的同性戀出櫃,許多人也表達了希望他們的關係被承認
: 為婚姻的願望。漸漸的,更多人開始將婚姻視為同性也可以獲得的東西。最開始,這種對
: 於婚姻的新看法處在少數派的地位。2003年,麻省最高法院認定:麻省州憲法強制認同同
: 性婚姻。許多州——包括本案中的四州——通過了州憲法修正案,採取了傳統上對於婚姻
: 的定義。
: 在過去的幾年中,對於婚姻的民意快速變化著。2009年,佛蒙特州、新罕布什爾和華盛頓
: 特區率先修改了婚姻定義,允許同性婚姻。2011年,紐約州立法機構也同樣跟上。2012年
: ,緬因州的選民們全民公投允許同性婚姻——而僅僅三年前,他們還在全民公投中拒絕了
: 同性婚姻。
: 總共加起來,十一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和立法機關改變了他們對於婚姻的定義,囊
: 括了同性伴侶。五個州的最高法院根據州憲法認定同性婚姻。其他州保持了對於婚姻的傳
: 統定義。
: 上訴方提起訴訟,認為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和「平等保護條款」應強制
: 各州接受並且承認同性婚姻。在一個審慎的意見中,聯邦上訴法院承認了同性婚姻的民主
: 勢頭,但是認定上訴方並沒有從憲法上闡述為何拒絕同性婚姻違憲,也沒有闡述為何應該
: 將此決定從州選民的手中剝奪到法院手中。聯邦上訴法院的決定是對於憲法正確的解讀。
: 我認同此意見。
: II.
: 上訴方首先認為本案四州的婚姻法違反了憲法正當程序條款。美國總法務官在口頭辯論中
: 清晰的辯駁了此論點,但是多數法官仍然幾乎完全根據此條款做出了決定。
: 多數法官在最高院的正當程序條款先例中找出了四個「原則和傳統」支持同性婚姻的根本
: 權力。但是事實上,多數法官的意見在原則和傳統上都沒有任何根據。他們所依據的所謂
: 傳統其實是無原則的傳統:比如已經被駁回的最高院先例Lochner。多數法官的意見,刨
: 去光鮮的外表,其實就是說正當程序條款給予了同性伴侶婚姻的根本權利,因為這對他們
: 和對社會都好。如果我是一個立法者,我也許會根據社會政策來考慮此觀點。但是作為一
: 個法官,我認為多數法官的觀點是不合憲的。
: A.
: 上訴方的「根本權利」論點是憲法解釋中最敏感的一種。上訴方並不認為州婚姻法違反了
: 憲法列舉的權利,比如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權。畢竟憲法中沒有「伴侶和理解」或
: 者「尊貴和尊嚴」條款。他們的論點是婚姻法違反了十四修正案的隱含權力,即:自由不
: 能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
: 最高院對於「正當程序條款」的解讀也有實體權利的組成部分:一些自由權利,不管通過
: 什麼樣的程序,都是無法被州剝奪的。因為有些自由,如此深的植根於我們人民的傳統和
: 良知中,已經成為了根本的權利。這樣根本的權利除非有極具說服力的原因,否則不能被
: 剝奪。
: 允許未經選舉產生的法官來選擇哪些權利是「根本的」——然後根據此來廢除州法律——
: 造成了明顯的司法角色的困擾。我們的先例因此堅持法官應「極度審慎」的選擇哪些是根
: 本權利,以避免正當程序條款無形中變成最高院法官的政策傾向。
: 正當程序條款是一劑狠藥。最高院在痛苦的經驗中,也學會了使用正當程序條款時所需要
: 的克制。最高院第一次使用正當程序條款下的實體權利是在臭名昭著的Dred Scott案中。
: 最高院廢止了密蘇里州的一條廢奴的法律,認為此法律違反了奴隸主的隱含根本權利。最
: 高院判案時,依賴於自己對於自由和財產的意識。最高院認定「如果法律,僅僅因為公民
: 將此財產帶到了某一個州,而剝奪他的財產,那麼此法律與正當程序是不相符的。」在反
: 對意見中,Curtis法官解釋道:當固定的法律解讀規則被拋棄,當個人的意見控制著憲法
: 的意義時,「我們便失去了憲法;我們的政府是人治的,被那些暫時有權解釋憲法的人統
: 治著。」
: Dred Scott在南北戰爭的戰場和第十三到十五修正案中被駁斥了,但是其對於正當程序條
: 款的解讀又重新出現了。在一系列20世紀初的案件中,其中最著名的是Lochner案,最高
: 院駁回了一系列干預公民自由締約權利的州法律。在Lochner案中,最高院認定紐約州限
: 制烘培店僱員每週最高工作時間的法律違憲,因為「在我們的判斷中,這條法律作為一條
: 衛生法律不必要也不恰當。」
: Lochner案的反對法官們認為,這條法律可以被視作對於烘培店僱員健康問題的恰當回應
: 。多數法官的結論意味著我們的憲法必須接受一種特殊的、美國大多數人都不接受的經濟
: 理論。正如Holmes大法官說的,「十四修正案並沒有實施斯賓塞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著作《
: 社會靜力學》。」憲法並不是體現某一種特別的經濟理論的。憲法是面向所有有著完全不
: 同見解的人們。我們可以認為一些見解或自然、或熟悉、或新穎、或震驚,但這些都不能
: 讓我們直接得出這種見解是否違憲的結論。
: 在Lochner案之後的幾十年中,最高院認定接近200多條法律妨礙個人自由,因此違憲。通
: 常這些案中的反對法官都在重申「違憲的標準並不是我們認為法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 Lochner及其之後的案例,讓法官將自己的政策偏向上升到了憲法保護自由的地位上。我
: 們不得不把法院看作是一個立法機關。
: 終於,最高院認識到了錯誤,並且發誓不再犯錯。我們後來解釋道:「我們已經長久拋棄
: 了這樣的見解:即正當程序條款允許法院因立法機關的決定不明智而認定法律違憲。我們
: 已經回到了原始的憲法理論,即法院不應越俎代庖,用自己的社會和經濟信念來代替立法
: 機關的觀念。」我們同樣說道:「我們並不是一個超級立法機關,我們也不應考量立法的
: 智慧。」因此,我們的規則是:法院並不會僅僅因為一個法律不明智,或者不符合某種特
: 別的理論,而認定此法律違憲。
: 駁斥Lochner案當然不意味著完全拋棄隱含基本權利理論,而最高院也沒有這麼做。但是
: 為了防止Lochner案這樣的將個人偏好變為憲法要求的錯誤,最高院現代的實體正當程序
: 理論強調了「司法自我克制」的重要性。我們的先例要求隱含基本權利必須是「客觀並且
: 深深植根於國家的歷史和傳統」,並且「隱含於有規則的自由概念下,以至於如果這些權
: 利被犧牲,那麼自由和正義都不復存在。」
: 最高院在Glucksberg案中最清晰的指出了在認定隱含基本權利中,歷史和傳統的重要性。
: 許多其他案例也採取了同樣的標準。
: 對於歷史和傳統的依賴迫使我們不止侷限於被挑戰的法律。因為在此領域中標準存在之少
: ,植根於歷史的方法逼迫法院更加克制。突然劇烈的增加一個權利會使得此權利脫離自己
: 的根系。在這個尋找隱含基本權利的過程中,唯一能夠保證克制的方法便是「不斷的堅持
: 對於歷史的尊重,對於社會基本價值的認識,以及對於聯邦主義和三權分立的敬畏。」
: B.
: 多數法官完全沒有意識到上述的背景。原因很簡單:他們對於實體性正當程序條款的侵略
: 性使用和我們數幾十年的先例脫節,並且讓最高院回到了Lochner案時代沒有原則的判決
: 。
: 1.
: 多數法官意見的主題是:婚姻是令人嚮往的,上訴方嚮往婚姻。多數法官的意見描述了婚
: 姻的極度重要性,並且強調上訴方並沒有想要對此制度表示不敬。這些毋庸置疑。的確,
: 上訴方以及許多和他們一樣的人們對於婚姻的嚮往正是為什麼許多美國人轉念支持同性婚
: 姻。但是,從憲法的角度來看,上訴方嚮往之真誠是一件無關的事情。
: 當多數法官觸及法律的時候,他們通常依賴討論婚姻的基本權利的判例。但是這些判例並
: 沒有說任何想要結婚的人都有結婚的憲法規定的權利。它們而是要求州,在對於婚姻傳統
: 理解的制約下,解釋對婚姻設置的壁壘。在Loving案中,最高院認定種族限制違憲。在
: Zablocki案中,債務限制違憲。在Turner案中,對囚犯的限制違憲。
: 先例中沒有一個涉及婚姻的核心定義:一男一女的結合。Zablocki案和Turner案中被挑戰
: 的法律並沒有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其中兩方都未入獄。」Loving案中被挑戰
: 的法律也沒有將婚姻定義為「同種族中一男一女的結合。」去除婚姻的種族限制並沒有改
: 變婚姻的意義,正如去除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沒有改變學校的意義一樣。正如多數法官承認
: 的一樣,婚姻,作為一種制度,在上述判例中,隱含了一男一女的關係。
: 一言以蔽之,上述判例代表的是一個重要但具有侷限性的結論:對於傳統定義下婚姻的某
: 些限制違反了正當程序條款。判例並沒有提及一種強迫州修改婚姻定義的權利,而這正是
: 上訴方在本案中所需要的。上訴方和多數法官都沒有列舉一個判例支持此中憲法權利。這
: 樣的判例不存在,而這已經足夠駁回他們的上訴。
: 2.
: 多數法官認為「還有許多其他的判例」涉及結婚的基本權利。雖然並不完全清楚,但是他
: 們似乎指的是基本隱私權利。在基本隱私權利的第一個判例中,最高院認定禁止使用避孕
: 藥的刑法違憲。最高院強調此禁令侵入個人隱私,使得警方可以搜查夫婦的神聖居所。最
: 高院認為這樣的法律違反了隱私最基本的含義:獨處的權利。
: 最高院在2003年的Lawrence案中同樣運用隱私權利認定得克薩斯州的雞姦禁令違憲。
: Lawrence案中,最高院認為針對雞姦的刑法和針對避孕藥的刑法一樣,侵入個人隱私,進
: 入到了最私人的人類行為——性行為,在最私人的地點——家中。
: Lawrence案和其他隱私權的一系列判例都並不支持上訴方的訴求。和禁止避孕藥和雞姦的
: 刑法不一樣,這裡的婚姻法並不涉及政府侵入私人空間。婚姻法沒有創造任何的罪名,也
: 沒有施加任何的懲罰。同性伴侶可以自由地生活在一起,進行親密行為,並且建立家庭。
: 沒有任何人因為現行的婚姻法而必須孤獨終生。同時,這些法律也沒有妨礙獨處的權利。
: 因此,隱私權的判例並不支持多數法官的意見,因為上訴方並不尋求隱私。相反,他們尋
: 求的是對他們關係的公眾承認,以及相應的政府福利。我們的判例一貫拒絕訴訟方打著憲
: 法自由的幌子,向州政府要求福利。因此,雖然隱私權判例的確保護了同性伴侶之間的親
: 密行為,它們並沒有提供一個正面的權利要求政府重新定義婚姻,或者要求我們認定傳統
: 婚姻法違憲。
: 3.
: 也許是意識到了先例對於他們論點的支持很有限,多數法官放棄了最高院在Glucksberg案
: 中規定的對於隱含基本權利的審慎態度。多數法官今天的意見事實上逼迫我們駁斥
: Glucksberg案——這是最高院最重要的關於實體正當程序的判例。
: 只有一個判例支持多數法官今天的方法:Lochner案。多數法官的意見開始提及上訴方「
: 定義和表達他們的身份「的權利。多數法官後來解釋道:「婚姻的個人選擇權利隱含於個
: 人自由獨立的概念中。」這種對於個人自由的理解讓我們回想起了Lochner案中的「每個
: 人個體自由的基本權利。」
: 公平地說,多數法官並沒有說個體自由是完全無限度的。他們所設的邊界是和他們所謂的
: 「理性考量」一致的,來源於他們對於「不公正的內涵」的「最新見解」。事實上,今天
: 的決定完全基於多數法官自己對於同性婚姻支持的信念,認為「否認他們的權利會讓他們
: 作為一個人感到缺失。」不管這個論調在倫理學上是不是站得住腳,在憲法上來看,它的
: 基礎和Lochner案中裸露的政策偏好毫無兩樣。
: 多數法官意識到了今天的判例並不是最高院第一次被要求審慎地來決定一個基本權利。我
: 們同意。最高院在Lochner潰敗之後就意識到了對於隱含基本權利的審慎的重要性。今天
: ,多數法官再次忘記了這點,將Lochner案時代的巨大錯誤又重新犯了一遍。
: 今天多數法官的意見很快產生的問題就是:州是不是可以保持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結合」
: 的定義?雖然多數法官隨機的把「二」這個數詞加了進來,但是他們完全沒有解釋為什麼
: 「二」這個婚姻的核心定義可以被保持,而「男女」的核心定義卻不能。從歷史和傳統的
: 角度來看,從異性變成同性的跨越比從兩個人變成許多人的跨越更大,畢竟後者在世界許
: 多文化都存在。如果多數法官願意做比較大的跨越,很難看出為什麼他們不願意做小的那
: 個跨越。
: 我們會很震驚的發現,多數法官的大多數論斷同樣可以用在群婚上。如果「兩個男人或者
: 兩個女人結婚在一起的結合有著同樣的尊嚴,」為什麼三個人的就沒有了呢?如果同性伴
: 侶有憲法賦予的結婚權利因為他們的孩子會少一些意識到自己家庭缺失的折磨,同樣的推
: 斷難道不適用於三個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麼?如果沒有結婚的機會是對於同性戀伴侶的不
: 尊重,那為什麼這樣的剝奪機會對於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
: 我並沒有想要在所有角度上等同同性婚姻和群婚。也許會有些區別使得兩者變得不同。但
: 是如果有的話,上訴方並沒有指出這些不同。在口頭辯論中,被問到群婚的時候,上訴方
: 說因為州「沒有這樣的制度」。這正是我想說的:本案中的州同樣也沒有同性婚姻的制度
: 。
: 4.
: 最後,多數法官提供了也許是判決中最清晰的見解。多數法官認為同性婚姻不會「對他們
: 自己或者是對外界產生任何的傷害。」這個論點和Lochner案再一次驚人相似。
: 在Lochner案時代和現在,傷害原則在哲學中比在法律中更多出現。在道德哲學中,將個
: 人充分自我實現放在社會法律制約之上是否吸引人值得爭論。僅僅因為一個法官相信傷害
: 原則就將此原則,打著「正當程序」的幌子,賦予特殊的道德、哲學或者社會意義是不足
: 夠的。在本案的問題上,的確有一種正當程序——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必須跟隨法律,
: 而並不是某種社會理論。正如Friendly法官跟隨Holmes大法官在Lochner案中說的那樣,
: 十四修正案並沒有實行密爾的《論自由》,正如它沒有實行斯賓塞的《社會靜力學》。它
: 也當然沒有實行一種對於婚姻的觀念。
: 多數法官對於正當程序的理解給最高院的未來鋪上了一層難熬的遠景:如果一個經歷了所
: 有人類可記載歷史的社會制度都不能阻擋司法政策制定,那什麼可以?但是多數法官的方
: 法對於法治同樣危險。堅持所有隱含基本權利都必須植根於歷史和傳統的目的在於保證當
: 未經民選的法官廢除代表人民意願的法律時,他們基於一些超越了他們自己想法的東西。
: 最高院今天不僅忽視了我們國家的全部歷史和傳統,還積極的詆毀它,只願生存在當下的
: 世界中。我同意多數法官的觀點,不公正的本質在於我們在當下不一定能看出來。正如上
: 訴方所說的:時代可能看不清真相。但是如果看不清歷史,這就是自負且不明智的。「過
: 去永遠不會死去。過去甚至都不曾過去。」
: III.
: 在正當程序論點外,上訴方還認為平等保護條款應強制州承認同性婚姻。多數法官並沒有
: 認真對待此論點。他們對此的討論,說實話,很難看懂。中心論點似乎是平等保護條款和
: 正當程序條款之間存在著協同作用,因此一個條款的先例同樣也可以適用於另一個條款。
: 除此之外,判決中沒有任何接近最高院同樣判決平等保護條款的案例中的分析。法學院的
: 案例彙編中都明確的寫著「現代最高院平等保護條款的分析基於手段—目標分析:法官詢
: 問政府的區分性標準是否與其所追求目的足夠相連。」多數法官今天的方法完全不同。他
: 們寫道:「正當程序條款下的權利和平等保護下的權利也許基於不同的理念,並不永遠相
: 同,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它們都是相同的。在特定情況下,一個條款的解讀可以認為更精
: 確的闡釋了另一個條款的解讀。」
: 多數法官接下來草率地做出結論,認為平等保護條款同樣支持他們的判決。但是多數法官
: 甚至沒有寫哪怕一句話來論述平等保護條款到底是不是提供了一個獨立的理由。但是不管
: 怎樣,本案中的婚姻法並沒有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因為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與州「保持傳
: 統婚姻架構」的合理政府利益有相關性。
: 我們同時需要意識到上訴方挑戰的是哪些法律條款。雖然他們討論了一些與婚姻相關的附
: 帶法律權利,比如探視權,但是上訴方訴訟的核心是總體對於婚姻的定義,而非那些特定
: 的條款。依我來看,如果上訴方挑戰的是一些附帶法律權利,那麼平等保護的分析可能有
: 所不同。當然如果挑戰的只是那些權利,我們也就不需要處理同性婚姻的問題了。
: IV.
: 最高院的合法性最終建立於人們對於它判斷的尊重。這種尊重來源於人們的感覺——以及
: 事實——最高院在根據憲法和法律給出判決時謙虛而克制。多數法官今天所預想的最高院
: 的角色,和謙虛而克制正好相反。多數法官不斷讚美司法機關在帶來社會變革中的作用。
: 在多數法官的心目中,是法院,而不是人民,應該創造「新的自由」,應該提供社會問題
: 上的話語體系,應該保證中立的討論,而非鄙夷的評論。
: 最體現多數法官令人震驚的司法霸權的便是他們對於同性婚姻公眾討論的描述以及不屑。
: 的確,多數法官承認:一邊是數千年的不同文化的人類歷史;另一邊,有著許多的訴訟,
: 許多深入的地區法院判決,無數的研究、報告、書籍和學術論文,以及超過100份法院之
: 友意見。為何我們要讓此民主進程繼續下去?現在就是憑藉五個律師「更好的理解」,讓
: 最高院來決定婚姻的意義的時候了?
: 國父們一定會對多數法官對於最高院角色的認識感到吃驚。畢竟,他們冒著生命和財產的
: 危險,為了自治的權利而奮勇鬥爭。他們從來都不會想到將此社會政策的決定權讓渡給未
: 經選舉的法官。他們也不會對一個賦予法官基於討論駁回立法機關政策決定的制度感到滿
: 意。「憲法並沒有將立法或是行政機關放在一個電視答題節目參賽選手的位置上,如果時
: 間到了他們還沒答題,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就可以去搶答。」正如去年多數法官在
: Schuette案中闡述的,「如果假定選民們不能理智地做出選擇,那是一種對於民主過程的
: 踐踏。」
: 最高院權力的累積並不是在真空中進行,而是有代價的。多數法官很清楚這一點。在這裡
: 以及在很多地方,人們都在進行嚴肅和深入的關於同性婚姻的公共討論。他們看到選民們
: 仔細的思考同性婚姻議題,投同意或反對票,有時候改換主意。他們看到政治家們同樣不
: 斷的去思考自己的立場,有時改換方向,有時堅持己見。他們看到政府和企業修改自己有
: 關同性伴侶的政策,並且積極參與討論中。他們看到了其他國家民主接受劇烈的社會變動
: ,或者拒絕這麼多。這樣的民主思辨的過程讓人們仔細思考一些他們之前都不會認為是問
: 題的問題。
: 當我們通過民主手段做出決定時,有些人當然會對結果感到失望。但是那些失敗的人們至
: 少知道他們有自己的發聲權利,並且因此,在我們的政治文化中,甘願接受這樣的失敗。
: 同時,他們可以準備再次提出此問題,希望說服足夠多的人重新思考這個問題。「這就是
: 我們政府系統的工作方式。」
: 但是今天的最高院停止了這一切。通過憲法解決這個問題,將此問題從民主決策中完全剝
: 奪了。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終結民主進程,是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的。終結辯論會帶來閉塞
: 的思想。被阻礙發聲的人們更加難以接受法院在此問題上的判決。正如Ginsburg大法官曾
: 經觀察到的:政治進程在移動著,也許並不足夠快,但是立法機關正在傾聽並且改變著。
: 拙劣的司法干預只會帶來糾紛,而不是解決糾紛。的確,不管今天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們多
: 麼歡欣鼓舞,他們應該意識到他們已經永遠失去了一個真正獲得承認的機會,這種承認只
: 能來自於說服其他公民。正當改變的清風輕撫過他們的發髻的時候,他們已經失去了這一
: 切。
: 在創造權利這件事情上,聯邦法院一貫很笨拙。聯邦法院的憲法權利僅限於解決具體的糾
: 紛;他們不像立法機關一樣可以解決人們的各種隱憂以及預判可能存在的問題。比如,今
: 天的判決,就提出了許多關於宗教自由的問題。許多正派好人從宗教的角度反對同性婚姻
: ,而他們的宗教自由的權利——和多數法官想像出來的婚姻權利不一樣——是受到憲法的
: 明確保護的。
: 在對宗教信仰的尊重驅使下,每一個民主實行同性婚姻的州的選民和立法機關都同時實行
: 了對於宗教活動的特殊照顧。但是多數法官今天的同性婚姻的判罰卻沒有任何此類的特殊
: 照顧。多數法官暗示道:有宗教信仰的人可以繼續鼓吹並且教授他們的婚姻觀。但是第一
: 修正案保障的是人們「行使」宗教的自由。不幸的是,「行使」並不是多數法官用的詞。
: 當行使宗教的自由和新創造的同性婚姻的權利衝突時,會產生許多的問題。比如,當一個
: 教會學校只向異性結婚雙方提供住宿,或者當一個宗教收容機構拒絕同性伴侶收養小孩時
: 。毋庸置疑,這些問題很快就會出現在最高院面前。不幸的是,有信仰的人很難從今天多
: 數法官的判決中得到任何安慰。
: 也許今天判決最令人沮喪的一點便是多數法官對於辯論對方的攻擊。多數法官虛偽地說道
: 他們不會貶低那些因為良知不接受同性婚姻的人。但是緊接著另一句,他們便說傳統婚姻
: 定義的必然後果便是貶低同性伴侶。這樣的不一發生了很多次。根據多數法官的意見,那
: 些只不過是信仰我們全部的歷史中對於婚姻的定義的美國人——特別是那些數千萬投票支
: 持傳統定義的美國人們——他們貶低、鄙視,並且給他們的同性戀鄰居們帶了尊嚴上的傷
: 害。這樣的攻擊會在社會、在法庭上都產生嚴重的後果。多數法官即便可以認定憲法保護
: 同性婚姻的權利,也不應該把每一個不持有多數法官的「更好的理解」的人歸結為頑固派
: 。
: 在所有這些面前,我們可以構想一個完全不同的最高院的職責。這個構想更加的謙遜和克
: 制。這個構想懷疑法官的法律能力同樣代表著他們的道德和哲學能力。這個構想意識到法
: 官是非民選的,因此他們的合法性依託於他們自我的限制。這個構想更加重視歷史的教訓
: ,知道大法官們越界的後果。這個構想並不自負,不會認為一個全世界各地的人數千年所
: 認定的一個社會制度,只在一朝一夕,就會被現在這一代人,就會被目前的最高院,瓦解
: 。
: 如果你是贊成同性婚姻的美國人,不管你是什麼性向,請慶祝今天的判決。慶祝你們終於
: 達成了一個渴望已久的目標。慶祝你們獲得一種新的表達忠誠的方式。慶祝你們所獲得的
: 新的福利。但是請不要慶祝憲法的成功;憲法和同性婚姻完全無關。
: 我持異議。
接下來,生命權是不是人類的基本權,廢死問題就有得吵修民法與立專法的爭議,為什麼會被歸類在反同婚??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7 08:25:00nightwing,是的,接下來就是廢死的議題。只是廢死攸關社會秩序與其他人民自由與安全的保障,所以大法官未必會認為死刑違憲。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7 08:28:00這麼說好了,反同婚已然不可能成功了,現在只剩下努力爭取名義上異性婚與同性婚有區隔的意氣之爭了。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7 08:32:00這麼說好了,爭取同性戀婚姻的人爭取到同婚權利,也未必會去結婚,他們要的只是平等兩字。又,nightwing,公序良俗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社會變遷而演進,也會隨著人民的認知而變動。
為什麼會有反彈 就是因為現今還是有太多人無法接受全世界廢死的國家有一百多個 台灣不也是無法接受廢死當社會上還有許多人無法接受的時候 就要強迫立法嗎美國大法官判斷還會兩方兼顧 台灣大法官卻都單方考量在社會制度規範 和 人民基本權的取捨之間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7 09:00:00其實,你應該問自己,你反對同婚是因為恐懼同婚還是因為同婚真的侵犯到異性婚的權利呢?若是前者,那屬於感受性問題就真的只能忍耐尊重,若是後者,請舉例他們到底侵犯了什麼?又,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政府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請問你認為要以什麼名義去限制同婚自由權呢?
科科 婚姻是基本權 通姦罪廢除 這時婚姻是基本權到哪去根本自助餐更科的是499這樣用還有更搞笑 解釋法律有憲法位階效力 你自創的喔185 大法官都沒這樣說 整篇腦補 大法官解釋要推翻也不是不能只是這個社會成本這個國家能不能負荷 如果反對派硬要搞就是這個國家全體要承擔而且也被發現大法官解釋效力沒鳥用 以後沒人要鳥這個解釋可以確定另一件事 大法官把自己格調做低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17-05-27 10:30:00散播愛滋病的人也有啥基本權?大法官可以恣意地亂改憲法嗎? 幹 那以後們制定新憲法禁止這些整天捅屁眼、散播愛滋病的申申
是喔,女女怎麼辦女女都沒說話了用衛教角度本來就有問題大法官是解釋憲法,那有改憲法,我們憲法有說不能同性結婚嗎你來說說看改在那裏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5-27 10:44:00婚姻是基本權 但不是異性戀的基本權 也不是同性戀的基本權而是可能會出生的小孩的基本權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05-27 10:48:00所以停經後不能生小孩的女性不可能會出生的小孩的基本權故該女性無權結婚 樓上是要表達如此意見?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5-27 10:49:00不他們是反射利益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17-05-27 10:49:00台灣一年愛滋病新增者有85%是申申,牠們還要求人權??現在台灣都已5甲一愛滋了,是要搞到2甲一愛滋才開心嗎?健保費誰付??? 申申不用付健康捐嗎? 幹 一個月三萬元耶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05-27 10:52:00同性婚只可能減少濫交而沒有增加傳染的可能性或者該說 固然同性婚減少濫交的效果存疑 但同性婚絕不會促進濫交相反地 限於異性婚強迫甲甲與女性結婚反兒有無辜女性被甲甲傳染 然後他們離婚後再傳染給反同男性的可能性基於「鼓勵不濫交」的立場 增加同性婚反而是好事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17-05-27 11:05:00樓上在進行偽論證啦 當我們都白痴嗎? 任何對同志權利的肯認,都必然地會增強同志性行為的正當性你回頭去看1990年代,那時申申都只能偷偷摸摸的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05-27 11:07:00你的主張已經證明了你就是○○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17-05-27 11:08:00因為當時不能光明正大地在一起,自然打起砲也就不方便打砲不方便的話,次數必然減少,HIV傳播自然也會少台灣好好的健保制度會被申申捅屁眼捅到倒掉偉哉同志人權,偉哉HIV和梅毒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05-27 11:11:00甲甲在甲甲群中打砲都是甲甲的事 如果你只是討厭甲甲打砲可以主張甲甲沒有人權所以沒有生命權所以可以見甲立斬但人類社會不吃這一套 人類社會根本不接納你的荒唐主張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17-05-27 11:17:00申申 = 愛滋病傳播者,無庸置疑人類社會接納申申?? 人類有歷史己經6-8千年了,只有近20年才有國家在接納申申申申是有三小生命權??? 你知道染色體存在的目的在哪裡嗎?染色體的目的就是複製,然後創造更多的染色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05-27 11:21:00好 快出去殺一個「申申」 然後告訴警察申申沒有生命權殺申申好比殺蟑螂 無罪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17-05-27 11:22:00申申己經逸脫了傳統的獨居、不婚、出家,這些都是傳統認可的行為,但不鼓勵。但申申是直接對人類繁衍後代的敵人等我們有權力的時候自然會殺申申,不用急歷史上又不是沒有大量殺過牠們,歷史重演罷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05-27 11:25:00你也承認現行法中申申有生命權 同樣也有人權 很好慢慢等讓你自由殺申申的時代到來吧 在那之前你可以閉嘴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17-05-27 11:27:00急三小,時候到來你自然知道,難道你以為你們那群捅屁眼的娘娘腔,打得贏我們新納粹嗎? 哈哈哈哈哈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05-27 11:32:00圖靈打敗過舊納粹啊 新納粹有舊納粹的本事嗎? 哈哈哈哈哈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7 11:32:00jungle01,大法官說婚姻是基本權,並不意味保護該權利一定得用到刑法來保護,刑法上通姦除罪化,也並不是因此就不保護婚姻生活裡的配偶身分權,民法上還是可以對侵犯配偶權的人請求損害賠償責。又,大法官解釋文裡已然把婚姻自由提升到屬於人民的基本權的位階,法律要限制人民基本權,可以,但一定要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規定,並且更要嚴格遵守平等原則。試問,怎樣的法律可以不准同婚又不侵犯其婚姻自由呢?又,不然釋字499怎麼用?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5-27 12:01:00法律沒有不准同婚 只是沒登記而已同婚可以用契約方式進行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7 12:12:00卡三條,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17-05-27 13:04:00別鬼扯憲法了,憲法哪一條講到婚姻的定義大法官自己腦補婚姻的定義
作者:
kens 2017-05-27 13:50:00民法哪裡違憲?
作者: yyc2008 (MAGA) 2017-05-27 16:51:00
大法官是什麼東西 大法官什麼時候比憲法還高 笑死人所以隨著人民認知不同的方式 就是靠大法官獨裁強迫全國接受 他媽個B真是好大的官威 原來台灣是個假民主真皇朝 大法官幾個人的狗屁見解 全國就要有如聖旨接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05-27 17:03:00沒辦法就有人笨到要他們釋憲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善良風俗不是大法官幾句話就能決定善良風俗 為發源於民間之倫理觀念 非法官自行決定
社會缺乏一致共識,依目前法制現況、社會文化觀念等因素,是否適宜逕由釋憲機關承認並受憲法保障,容有爭議關於善良風俗 大法官會議曾在其他釋字提出這樣的見解
作者:
takase (............)
2017-05-28 01:44:00美國在廢黑奴,爭取女性平權前,同樣也是"社會缺乏一致共識"想杯葛,想反對,從來不缺理由與支持者的....
開放大麻 開放車輛改造 開放重機上國道 樓上說法也適用
作者:
x001611 (x001611)
2017-05-28 14:03:00中國人太多 消滅人口很有用
沒有哪件事是有社會共識的,人多人少問題罷了而且要比人數我怕反同會哭哭耶我大學高中同學大部分都支持同婚年輕一輩支持同婚只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