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很奇怪耶
為什麼被罷免成功
下一屆就不能選相同性質的選舉啊?
大家投個罷免同意票就能把當選人趕走了
幹嘛還要懲罰他到下一屆?
對被罷免的人來說
選舉權也是他應有的權利吧?
再說
以這次罷免黃國昌為例
如果這個人很爛被罷免掉了
他下次立委選舉
在同個選區選不上的機會也很高啊
搞不好中選會還能賺一筆保證金
何樂不為?
再說假如這個候選人在這個選區很爛
不代表他在其他選區也很爛吧
說不定其他選區的選民是認同他的
可是他卻因此失去到其他選區參選的權利
這也太慘了吧?
假如改成簡單多數決
被罷免成功後
被罷免人能夠再參與下次相同性質的選舉
會不會比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