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搜王炳忠3爭議 結論「太禮遇」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12-20 15:17:34
※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之銘言:
: 【K律師論點】搜王炳忠3爭議 結論「太禮遇」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19/1262381/
: 作者:林智群律師(klaw)
: 王炳忠被搜索的法律問題
: 王炳忠遭「查水表」!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今早在臉書開直播,幾名調查官及員
: 警持法院搜索票上門,認為王涉違反《國家安全法》,指示王配合搜索趕快開門。直播中
: ,王炳忠遲遲不讓調查官及員警入門,即使調查官秀出搜索票,他還是堅持要等律師來,
: 雙方就這樣僵持了近40分鐘。
: 嗯,雖然我跟王炳忠政黨立場不太一樣,
: 不過我覺得任何偵查動作的啟動,都要非常謹慎,
: 特別是針對反對黨人士,即使是王炳忠這樣的小咖,
: 都要有一定把握才能出手,
: 不然到法院拿出去的證據都非常薄弱,那就難看了~
: 王炳忠到底幹了什麼事情違反國安法?我不曉得,
: 我的認知裡,
: 他檯面上違反國安法的舉動,只有一個,
: 就是唱中華民國頌唱得太難聽而已~
: 回到正題,
: 王炳忠這個事件涉及到的問題有幾個:
: 1.王炳忠可否拒絕檢警進去房屋?
: 2.律師在偵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場?
: 3.檢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師來,才能進行拘提?
: Q1.王炳忠可否拒絕檢警進去房屋?
: A1:不可以!
: 搜索就是要保全證據,嫌疑人有配合義務,
: 檢警甚至不能給予嫌疑人拖延的時間!
: 像今天這個情況,
: 檢警竟然沒有強力破門,
: 讓王炳忠僵持了40分鐘,還開直播,
: 這根本就是犯規!沒有強力執法!
: 這40分鐘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
: 湮滅證據,通知其他共犯,甚至自殺,
: (匪諜都有氰化鉀的小丸子大家應該知道吧!)
: 今天如果王炳忠想不開這樣幹,
: 他X的他就變成烈士了,檢調有何顏面面對全國民眾?
: Q2:律師在偵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場?
: A2:律師在「偵查中」沒有在場權喔!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本文,
: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 反面解釋就是,
: 偵查中搜索,律師是沒有在場權的!
: (新黨趕快去聲請釋憲!)
: 王炳忠堅持自己權利,要等律師來才要開門,
: 是於法無據的!檢警可以不予理會!
: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
: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
: 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 檢警如果用這一條禁止律師進去現場,也不是不行喔!
: (不過實務上如果律師都來了,警察通常不會阻止他進去的!)
: Q3:檢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師來,才能進行拘提?
: A3:不需要!
: 嫌疑人遭到拘提逮捕後,是可以請律師到場,
: 前提是"已經被抓起來"
: 你有看過通緝犯被逮捕前說:
: 「一二三木頭人!我要等律師到場,警察才可以逮捕我!」的嗎?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的等律師來,
: 基本上是被逮捕後的事情了喔!
: 所以王炳忠主張等律師來才要被拘提或逮捕,
: 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 結語:
: 今天檢警拘提搜索王炳忠,程序上是站得住腳的,
: 王炳忠的等律師來的抗辯其實沒有理由,
: 檢警沒有強力破門,讓他有時間進房間甚至開直播,
: 其實是有問題的!
: 王炳忠被控的罪名會不會成立,是一回事,
: 不過今天整個搜索及拘提程序的進行,
: 與其說是警總再現,不如說是過度禮遇!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隔壁版一群瘋吱兼法盲搞不清楚一直在噴汁
林智群律師的文章是沒有錯的
不代表炳忠這件事 完全合法
搜索跟拘提根本就完全合法
有問題的部分 在於徐永明講的
檢調看起來以證人身分傳喚,但整個執法動作卻以犯罪嫌疑人去搜索,
讓人懷疑是否要用證人身分,規避犯罪嫌疑人的權益。
這樣昨天的供述甚至會被排除證據能力
那檢察官難道會不知道嗎? 所以大家才會看到王炳忠等人被複訊後無保請回
因為就算取得什麼證據到時候也可能沒辦法使用
但這個案子我猜炳忠等人還是有人可能會被轉被告 只是不會是現在了
: 今天如果王是嫌疑人的話,那這個林律師說的話是沒錯,
: 但問題是王今天不是犯罪嫌疑人,他是證人。
: 連調察局的聲明文也是說王是證人
: 調查局聲明全文
: 一、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
: 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
: 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
: 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 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
: 場。但…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執行人員於律師要求進
: 入搜索現場時,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
: 進入搜索現場。
: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
: 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 ==
: 現在是怎樣?
: 連證人都可以直接捉起來喔?
: 證人當然可以同時是犯罪嫌疑人,
: 但你開傳票就得用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去開啊,
: 怎麼可以用證人的身分去傳喚他,
: 結果卻用對付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去對付他?
: 所謂的無罪推定哩?
: 所以這才是程序瑕疵啊。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7-12-20 15:30:00
所以他們幾個倒底是那個案子的證人啊?周泓旭都被判刑了,才在找證人?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5:41:00
偵查不公開啊 你只能等
作者: blus1986 (1986)   2017-12-20 18:13:00
王炳宗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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