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
受不了,怎麼有人可以跳針到這種地步?
※ 引述《beanseven (beanseven)》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說實在的,我真的不知道為啥有人以為冠上[中立選民]四個字就可掩飾自己法治概念
: : 的薄弱,把道聽塗說的八卦當真理?
: 有專家出面?
: 那請幫忙解答我的疑惑
: 謝謝
: : 1.證人不能被搜索?
: : 這是最大的誤解了,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得很清楚
: :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 : 時得搜索之。
: :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 :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 : 之。
: : 搜索的對象除了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外,尚包含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
: : 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第三人,證人的地位並沒有比較高尚,可以豁免搜索
: : 權的行使.
: : 而且自刑訴修法之後,搜索票的開立已採法官保留主義,是由檢察官聲請,法官核准,在法院
: : 都已經評估有足夠的事證可以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並
: : 開立搜索票時,你要如何說檢察官濫權?
: : 更別提,實際搜索的結果就是有大量不正常金流與帳冊的存在,就代表這個搜索是有效而
: : 非濫權的,你的論點在此根本不成立!
: 我不反對搜索證人
: 但誠如你所說的,一定要有相當把握,檢調才會搜索第三者
: 不然這個權利被濫用,是非常恐怖的
: 但事實證明
: 搜索的五人當天通通被請回
: 證據力顯然不夠
: 這樣子大張旗鼓地兵分五路搜索證人
: 換來這樣的結果
: 符合比例原則嗎?
: 檢調濫權跟擴權
: 往往就是從比例原則失衡跟擴大解釋法源開始
: 不是嗎?
: 另外,幾百元人民幣哪裡是大量金流啊
這裡白紙黑字就跟你講了
: :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 :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 : 之。
您是看不懂嗎?
既然是第三人,那就不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飭回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難道你要證人轉被告?
這不就是自打嘴吧?
至於你說幾百元人民幣?
拜託,你沒看新聞嗎?帳面上五百萬新台幣還不叫重大金流
妳還真會挑對自己有利的講喔!
: : 2.證人不能被拘提?
: : 這一點無須爭論,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I規定得很清楚
: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 :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 證人第一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檢察官立刻就可以拘提了,再傳不到者亦同.從
: : 來就沒有說要二傳三傳不到才能拘提.
: : 今天檢察官開立的傳票既然已經合法送達證人,並且經證人簽收,證人當場表示拒絕出庭
: : 檢察官還不能拘提?有沒有這麼大牌的證人啊?連請假的理由都不付就可拒絕出庭作證?
: : 他難道不知道依據法律的規定,中華民國的國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嗎?
: 他無法到庭的主要理由
: 不就是家裡被搜索嗎?
: 這理由不夠正當嗎?
: 如果你家裡正在被人翻箱倒櫃
: 你真的有心情跑去法院?
: 將心比心好嗎
: 這擺明整人
前面講的他抗拒妨礙搜索就可以被強制驅離了
還有理由留在現場而拒絕到庭?
原來檢調拿法院開立的搜索票
被搜索人還可關門四十分鐘並開直播喔
這要是ㄧ般民眾老早就被持槍破門而入了
你還有臉拿這個來說嘴?
: : 3.律師在場權
: : 這一點更是有趣了,你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的規定
: :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
: : 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 : 不僅證人的律師在偵查中沒有在場權,就連被告的辯護人在偵查中也沒在場權啊!
: : 為什麼?道理很簡單,因為這是檢察官的偵查權啊,目的是在保全扣押證據,你律師在場
: : 要做什麼?阻止檢察官扣押搜索證物嗎?難道不怕檢察官依法強制排除嗎?
: : 所以這一點說法也不成立.
: 感謝,這個有回答到
: : 4.證人不能委任律師
: : 此又可分為二種情形來看,第一是單純證人,第二是具有潛在可能性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 這裡我們只談第一點,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是親自見聞待證事實之第三人,因其具有無可
: : 替代性,故被定位為追訴機關釐清案情之協力者,他要委任律師幹嘛?是要串證嗎?爭論
: : 這點根本是毫無意義的事情!
: 證人不能委任律師,我接受
: 但承接第二點
: 證人被不合理的方式拘提回法院
: 證人的律師為什麼不能幫忙證人抗議?
: 那以後檢調都用這種傳票加拘票的方式拘提證人
: 證人律師也不能幫證人
: 那證人人權根本比被告還不如啊
: 不是很詭異嗎?
1.因為國民有作證義務
2.證人不是被告,沒有訴訟防禦的必要,他要請律師幹嘛?
3.被拘提的原因是抗傳不到,委任律師有用嗎?還不是一樣被駁回
4.證人的目的是要陳述個人實際經歷的,他要請律師幹嘛?律師可以代他回答個人經歷
?這豈不是變成違法的傳聞證據?提證人可以委請律師到底友們搞懂證人在刑事訴訟
法的地位?拼命跳針?
: : 5.證人轉被告
: : 這才是本案最有可能的爭議點,也是實務長久以來的爭論.證人因享有無罪推定的保障,無
: : 自證己罪的義務,享有緘默權,實務上常有檢察官為迴避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的身分,
: : 先以證人的身分傳喚被告,此時因其有具結義務,不能作偽證,所以必須據實陳述,結果檢
: : 察官就用這個證人的證詞來起訴證人,嚴重侵害被告的緘默權
: 是啊,你也知道很爭議
: 那一向主張民主人權至上的執政黨政府
: 怎麼一句話都不敢說?
: 當家的
: 總不能看在野黨被惡整,暗爽心理
: 然後不改革吧?
: 說難聽點
: 今天要是換成國民黨搞民進黨惹
: 那些嘲弄王柄忠的,大概就高喊白色恐怖
: 你也不可能發這篇文來護航了,是吧?
所以你還在跳針?
今天王炳忠有證人轉被告嗎?
沒有你在爭議什麼?
: : 所以最高法院就明文表示:
: : 104年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
: : (一)、「刑事訴訟是社會秩序的倒影,而訊問被告可作為檢驗法治國程序規劃嚴謹性的石
: : 蕊試紙」。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被告係屬於被追訴者,基於權利保護之要求,有 受無罪
: : 推定及不自證己罪諸原則之適用,享有律師權、緘默權及自由陳述之權利; 證人則為親
: : 自見聞待證事實之第三人,因其具有無可替代性,故被定位為追訴機關 釐清案情之協力
: : 者,從而證人在性質上並無受律師協助之必要,與被告權利之保護明 顯不同。而就「陳
: : 述」而言,被告依法有不陳述之權利,證人除在法律規範明定 的範圍內得以為拒絕證言
: : 外,則負有具結並真實陳述之義務。被告作為程序主體,其 地位始於成為刑事追訴之偵
: : 查對象,而終於該刑事追訴程序之整體結束。因此,在被告地位存續之期間,追訴機關
: : 就被告本人案件,基於「被告為證人不適格」,自不得 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以取供,以
: : 致削弱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應有之保障。設若追訴機關蓄意以證人方式訊問已取得被告
: : 身分之人,並由此取得其不利之陳述,即使 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
: : 告知義務,因此項偵查作為顯然侵犯法之正 義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其所為不利之陳
: : 述,即不具證據能力,仍應予以排除,以收嚇 阻
: : 排除證人證詞的證據能力,以保障被告人權.但是本案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出現這種情
: : 形,王炳中還是被列為證人飭回,並沒有轉換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則依據4的說明
: : 他根本就沒有委任律師的必要,更遑論有何基本人權被侵犯.
: : 所以結論就是,你根本就是不懂裝懂,把不相干的議題混為一談,把對物的強制處分權
: : 與證人證詞的證據能力混為一談,然後張冠李戴,跳躍推論,當然得出錯誤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