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有很多東西可以想想。
第一,你覺得白色恐怖時期,國民黨辦的案子全部是冤獄,找不到貨真價實的匪諜
案嗎?
如果拿出真正的匪諜案來討論,能否依此辯護說國民黨施行白色恐怖是正確的、有
必要的?
現在隨處可見的邏輯,卻是想要透過對當事人有罪的描述,來迴避整個過程是不是
真的那麼恰當的質疑。
第二,律師公會想談的,是台灣的法律在人權保障上遭遇的矛盾:並沒給證人足夠
的權利,讓檢調單位可以用「證人轉被告」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更多的人權侵害(
例如證人不能行使「緘默權」、律師可以被拒絕到場等等)。
這件事件可以當成個石蕊試劑,檢驗台灣社會的人權意識是否真的生了根,抑或是
在追流行人云亦云而已:最終的檢驗標準,永遠是你對你自己最厭惡、最憎恨的人的
權利,能夠有多大的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