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29:4021年前太久了啦
來個民國100年的
【裁判字號】 100,台抗,163
【裁判日期】 1000310
【裁判案由】 殺人撤銷羈押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
抗 告 人 陳培元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
00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羈押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一
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略...
抗告意旨略以:
...略...
另原審法院之押票僅蓋用合議庭法官
之印文,亦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項「押票,由法官簽
名」之規定不符,而有疏誤。
...略...
另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其意旨係表示唯有法官始能簽發押票,本件押票上雖由原審法
院合議庭法官蓋用印文以代簽名,然不影響該押票係由合議庭法
官親自簽發之意旨,自不得執此枝節指摘原裁定違法。
別說是拘票非押票喔....
作者:
qsxesz (粉紅兔寶寶)
2017-12-23 23:32:00傳三才拘提的創造者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12-23 23:33:002011是國民黨專制時代應限制檢察權力 時空背景不同
作者:
qsxesz (粉紅兔寶寶)
2017-12-23 23:34:00而且你上色的那段正是證明蓋章也可以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35:00你是沒看到押票需要法官簽名逆??要看眼科了嗎??法律規定都寫要 法官簽名了 所以符合程序正義嗎??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2-23 23:38:00「本件押票上雖由原審法院合議庭法官蓋用印文以代簽名然不影響該押票係由合議庭法官親自簽發之意旨自不得執此枝節指摘原裁定違法。」
現在的年輕人都不好好唸國文 嚐到苦頭了吧 跌股給大家看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2-23 23:39:00都白紙黑字寫清楚用蓋章取代簽名沒違法了
作者:
qsxesz (粉紅兔寶寶)
2017-12-23 23:40:00拘票 押票好像還真的不一樣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2-23 23:40:009.2們連內文都不看就急著高潮反串酸,也是很歡樂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23 23:42:00搞這種烏龍表示連閱讀能力都有問題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7-12-23 23:43:00你這根本是自打臉
你是在說啥啊? 自己貼的東西不就正說明了蓋章也可以了然後押票跟拘票本來就不一樣啊 有沒有這麼自打臉的啊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44:00另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白字別忽略好嗎??要不要我將整篇 搬過來?? 給你們瞧瞧
那是法律規定的啊 早就知道了 哪需要你特別去找裁定...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45:00還在押票跟拘票不同哩 笑死人了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23 23:46:00有人好像只有讀一句而沒有讀一整段的能力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46:00所以說好不用法官簽名了哩??
押票是羈押用的 拘票是拘提用的 本來就不一樣...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47:00屁拉! 搜索票.監聽票.拘提票.羈押票都要法官簽名拉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23 23:48:00拘提不用 去看刑訴法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48:00法律都規定了 還在合法 如果嚴格來說沒有照規定走就不合法了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23 23:49:00法律不能只按字義解釋 法緒沒讀喔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2-23 23:49:00押票要簽名,蓋章 = 簽名,所以蓋章也合法
算了 你家的事 懶得浪費時間在你身上 回小學重修國語文啦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2-23 23:50:00再看不懂真的救不了了
作者:
qsxesz (粉紅兔寶寶)
2017-12-23 23:52:00說真的要打也要打三票一起開 不過三票一起開也是合法但說不定能騙到人就是了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52:00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由法官簽名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54:00你是眼睛有問題逆?? 都法律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了這明白的法律規定還看不懂嗎??
作者: jimmychang (jimmychang) 2017-12-23 23:55:00
朝聖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56:00這下 鐵定的事實 這個書記官穩死的勒 要嘛監察院彈劾要嘛自己辭職 不然絕對死 法官大可以推罪說不清楚.完全是書記官自作主張開出來的搜索票北院說合法阿 可是沒說 程序正確阿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23:58:00北院有說程序正確嗎?? 我也說過 這蒜半合法 因為不符合程序有遐思的案件 到高等法院有很大的可能被打槍你去看看 書記官平時工作是甚麼八 網路上都拿抓地到文章或影片說明跟我打法律戰 你們還去多練練吧確實北院說的沒錯 是合法 但是半合法她有老實交代嗎?
欸 可是最高法院都覺得蓋章ok了 高等法院會有意見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01:00堂堂一個法院 遽然搞半合法事 要讓國際笑死了 法院還要搞偷雞摸狗的事...不一定喔 高等法院的法官 也有一些案認為程序不當打槍過喔高等法院打槍程序不對是有很多案例喔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24 00:03:00不懂法官保留 法律保留 法律層級 你法條看再多遍也無法理解
喔 高等法院打槍 再上訴最高法院說ok 這樣結果有差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04:00所以我才說 這下 書記官已經是余文了 穩死的了 只能說愛當打手也不把事情辦好活該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05:00再上訴 要事最高法院法官說不能 那怎麼半?
作者:
yoyoruru (哇系笨阿佑)
2017-12-24 00:05:00某嬸正常表現~ 閱讀能力看來沒啥進步呀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06:00我跟你們說最高法院的法官 更重視程序符不符合 他們更重視法院該有的SOP
你自己貼的文就是最高法院說ok阿 腦袋亂到不知所以了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08:00之前就有 很好笑的案例了 被告已經確定犯法了 可是轉移時A法院沒有將全部證據給B法院法官打槍 讓這位被告判無罪你知道法院有幾個等級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11:00還有這是殺人案 請問 王炳忠的案件有比殺人案嚴重??請問一下咩 殺人案比王炳忠案 重嗎??
D大你不要激動 你要不要先去睡個覺 睡醒再重新看一下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13:00且王炳忠 有甚麼犯事實??需要讓法院直接跳過正確程序開出搜索票和拘提票??
我先聲明 不是跟你打法律戰 因為你邏輯這樣沒什麼好戰的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14:00是誰的邏輯有事啊 拿我的話語 來塘塞 當我看不懂喔
看要掛號看醫生還是找小學註冊 對你來說才是最要緊的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15:00何況並非只有最高法院打槍過非程序正確的案子了 2.3審法官也有過
這很嚴重了 本來還可以笑笑就好 如果不是反串就真的可能需要專業治療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16:00只會拿別人話語來塘塞 笑笑...沒實力還敢出來混麻煩來個高一點戰力的八部事很多嗆法律很厲害的人.出來咩
好心解析一下,第一段是”抗告文"即被告"自認為”沒簽名不合法,最後一段才是法院裁決文,駁回抗告
作者: jimmychang (jimmychang) 2017-12-24 00:19:00
仔細再看一次判決好不好....
我理組人不擅法沒錯 但你邏輯國文都不行 不懂你要怎麼混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20:00名不合不就等於半合法逆
作者:
Uhlan (uhlan)
2017-12-24 00:21:00用印代簽名 不影響親自簽發意旨 不得指謫違法...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22:00連半合法意四都看不懂逆麻煩看白字和推文
作者: jimmychang (jimmychang) 2017-12-24 00:23:00
什麼白字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24 00:24:00法律上根本沒所謂半合法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24:00半合法也屬於站在紅線上
作者:
crocker (...)
2017-12-24 00:24:00已經搞不懂你是認真的還是在反串了...
作者:
Uhlan (uhlan)
2017-12-24 00:25:00白字是抗告方被駁回的主張 別移花接木到法院意見上
作者: jimmychang (jimmychang) 2017-12-24 00:25:00
你是不是一直以為抗告人說的那段是法院說的啊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25:00確實法律一判決就有罪.無罪 但是法規定好的 都只是用來參考的借價值嗎??
好啦 我就做一次好心人 你貼的文章內容總結成一句就是“最高法院認定法官蓋章效力等同於親筆簽名” 這樣懂了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4 00:26:00如果法律是參考的價值那麼何必在立法??或修正法律??高等法院也說了 要法官簽名喔你們要違背高等法官說的嗎??
你怎麼把抗告人的主張塞到法官嘴裡面啊 法官沒這樣說啊
然後理組人弱弱問一下其他大大 法律上有“半合法”這個看起來很像自創的詭異名詞嗎?
作者: jimmychang (jimmychang) 2017-12-24 00:34:00
沒有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7-12-24 00:57:00超貼第二篇了
作者:
atinod1 (線線)
2017-12-24 03:07:00你要不要想想,為什麼這麼多人沒一個挺你,難道大家都是你口中的猴子?
作者: chuangtzu 2017-12-24 03:31:00
怎麼又被打臉了 秀秀
作者:
gogoegg (--)
2017-12-24 07:30:00XDD 實在太有才了
作者: Hitimothy 2017-12-24 09:28:00
不懂裝懂 一直秀下限
作者:
sam7207 (三畝)
2017-12-24 09:54:00因為他是大神阿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7-12-24 12:02:00實在是太神了 你要不要重回國中去讀中文阿 連中文都看看不懂 你該不會是原住民吧?你這判決剛好是說印鑑可以代替簽名耶 不要再裝自己大師了 每次都被打臉 秀下限說你是理組 結果你連GOOGLE都不會用 說你是文組 結果連中文都看不懂 你根本四不像
作者: kiki102 2017-12-24 13:00:00
秀下限時間到了 爽哦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2-24 17:34:00話說,拿原住民來比喻別人跳針好像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