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21年前太久了啦
: 來個民國100年的
: 【裁判字號】 100,台抗,163
: 【裁判日期】 1000310
: 【裁判案由】 殺人撤銷羈押
: 【裁判全文】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
: 抗 告 人 陳培元
: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
: 00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羈押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一
: 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抗告駁回。
: ...略...
: 抗告意旨略以:
: ...略...
: 另原審法院之押票僅蓋用合議庭法官
: 之印文,亦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項「押票,由法官簽
: 名」之規定不符,而有疏誤。
: ...略...
: 另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 ,其意旨係表示唯有法官始能簽發押票,本件押票上雖由原審法
: 院合議庭法官蓋用印文以代簽名,然不影響該押票係由合議庭法
: 官親自簽發之意旨,自不得執此枝節指摘原裁定違法。
: 別說是拘票非押票喔....
:
全文的長度對你來說可能超出你的閱讀能力理解範圍
我來幫你簡略一下
今天這個陳培元被抓 然後提起抗告 說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所以他覺得他被押的時候不符規定
然後法官說
法條上面寫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只是代表只有法官能簽發押票
即使法官蓋章代替簽名 亦不影響該押票由法官親自簽發之事實
於是抗告駁回
你只是再次證明蓋章效力同等簽名而已
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