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分兩種.
1. 平日加班
2. 假日加班
我想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是領月薪,領時薪的就不討論了,這兩種沒有差別.
公司計算時薪時也有兩種方式
A. 薪水/當月日數(假日給薪)
月薪為35200, 一個月有30天, 日薪就是1173, 一天上班8小時, 時薪,約是150元
B. 薪水/當月正常上班日數(假日不給薪)
月薪35200, 一個月22天上班日,日薪為1600. 一天上班8小時, 時薪是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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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日加班 最多4小時, 前兩小時 1.33, 後兩小時1.66. 再超過違法.
以A的狀況來說, 1.33就是200元, 1,66就是250元, 加滿一天是900元, 兩天1800元
以B的狀況來說,1.33就是266元, 1.66就是332, 加滿一天就是1196元, 兩天8小時
則可以拿到2392元.
2. 假日加班 加班一天8小時, 兩倍.
以A的狀況來說, 加班日給兩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1173元. (沒上班有1倍, 上班有2倍)
以B的狀況來說, 加班日給兩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3200元. (沒上班是0倍, 上班是2倍)
如果是2A狀況, 補休跟拿加班費是平等的, 因為常日工作一天也值1173. 勞工其實
沒有因為加班而取得"額外"的報酬, 這種情況下除非很缺錢才會願意加班.
如果是1A,1B或2B狀況, 補休跟拿錢則不平等, 補休一天可照常領的一天工資, 比
加班費來得少許多,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被企業主要求選擇補休, 是非常吃虧的.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這是去年一例一休修法前的版本. 就是2A的狀況.
然後一例一休為了改善上述2A的狀況, 把假日也改成"額外的"1.33跟1.66,
變成與平日加班同價值.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
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
,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
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這次修法並沒有影響到假日的 1.33與1.66, 維持過去修正2A勞工吃虧的狀況, 這是好事.
但是很遺憾的, 加班時數與補休明訂為1:1交換, 如果1A,1B跟2B的狀況加班"被換成"補休,
可以大幅減少企業要求員工加班所造成的支出. 這對勞工是相當遺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