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 加班時數與補休1:1交換. 員工又處弱勢, 只能讓公司安排.
即便公司完全合法, 按實情讓你報加班時數, 也可以
1. 在旺季時要求員工加班
2. 在淡季時安排員工補休
如此, 公司不用負擔員工任何加班費用.
美其名是給公司彈性, 但這其實是犧牲勞工權益換來的.
本來我一天工作12個小時, 可以拿到 當日薪水8 + 1.33*2+1.66*2 = 14個小時的薪水.
但是變成補休後, 只能拿到8小時的薪水+4小時給薪休假時數= 12個小時的薪水.
這是相當不公平的. 而且加班上限提高到每月54小時, 等於一個月22個工作天公司
可以要你其中13天工作12個小時, 表面上看似員工還是有按照工時領薪水,
但是旺季持續的每天工作12小時, 傷的是勞工的身體與家庭, 雇主的荷包卻沒有影響.
失去的健康可不會因為淡季的休息就完全恢復, 這個勞基法根本沒有為勞工起到什麼幫助.
※ 引述《alotofjeff ( )》之銘言:
: 加班分兩種.
: 1. 平日加班
: 2. 假日加班
: 我想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是領月薪,領時薪的就不討論了,這兩種沒有差別.
: 公司計算時薪時也有兩種方式
: A. 薪水/當月日數(假日給薪)
: 月薪為35200, 一個月有30天, 日薪就是1173, 一天上班8小時, 時薪,約是150元
: B. 薪水/當月正常上班日數(假日不給薪)
: 月薪35200, 一個月22天上班日,日薪為1600. 一天上班8小時, 時薪是200元.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平日加班 最多4小時, 前兩小時 1.33, 後兩小時1.66. 再超過違法.
: 以A的狀況來說, 1.33就是200元, 1,66就是250元, 加滿一天是900元, 兩天1800元
: 以B的狀況來說,1.33就是266元, 1.66就是332, 加滿一天就是1196元, 兩天8小時
: 則可以拿到2392元.
: 2. 假日加班 加班一天8小時, 兩倍.
: 以A的狀況來說, 加班日給兩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1173元. (沒上班有1倍, 上班有2倍)
: 以B的狀況來說, 加班日給兩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3200元. (沒上班是0倍, 上班是2倍)
: 如果是2A狀況, 補休跟拿加班費是平等的, 因為常日工作一天也值1173. 勞工其實
: 沒有因為加班而取得"額外"的報酬, 這種情況下除非很缺錢才會願意加班.
: 如果是1A,1B或2B狀況, 補休跟拿錢則不平等, 補休一天可照常領的一天工資, 比
: 加班費來得少許多,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被企業主要求選擇補休, 是非常吃虧的.
: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 這是去年一例一休修法前的版本. 就是2A的狀況.
: 然後一例一休為了改善上述2A的狀況, 把假日也改成"額外的"1.33跟1.66,
: 變成與平日加班同價值.
: 三、休息日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
: 班費,其標準為:
: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
: ,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
: 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
: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這次修法並沒有影響到假日的 1.33與1.66, 維持過去修正2A勞工吃虧的狀況, 這是好事.
: 但是很遺憾的, 加班時數與補休明訂為1:1交換, 如果1A,1B跟2B的狀況加班"被換成"補休,
: 可以大幅減少企業要求員工加班所造成的支出. 這對勞工是相當遺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