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太陽花運動是「公民不服從運動」。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31/1088388/
廖建瑜指出,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個要件,分別是: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太陽花運動學生是為「公共利益」。服貿是「公共利益」。
服貿與學生本身利益無關。
太陽花運動相對是「非暴力」。
反年改明顯是為了自身利益,不是為了公共利益。
反年改是暴力運動。
但有人不服氣。
我們先看看歷史上國外的「公民不服從」運動和國際學者定義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4%B8%8D%E6%9C%8D%E5%BE%9E
公民不服從(也稱公民抗命、政治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
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對「社會良
知及正義」等公共利益的重視而不得已所採用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出於對法律的尊重和
表現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
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
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羅爾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與《正義論》(1971
)的表述,公民不服從之主要涵義為:
1.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
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
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也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
例如,現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
不公義。
2.它是要有預期以及接受被逮捕以及懲罰的
3.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
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
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5.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
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
(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
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我個人看法 太陽花反服貿是否是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有爭議。
但當時支持服貿和反服貿的人差不多。且學生反服貿明顯並非為了自身利益。
太陽花相對「非暴力」。
至於反年改的人明顯非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為了自身利益。
且社會上大多數人不支持「反年改」
反年改相對暴力許多。
以上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