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3208 (新手一枚)》之銘言:
: 這次拔管事件
: 板上跟八卦板大家都很生氣民進黨
: 認為手段粗糙
: 有沒有違法兼職看起來是沒有明顯證據
: 但是蔡董投管董的部分真的沒問題嗎
: 還是說只是有瑕疵 沒有到違法
: 歡迎大家討論
當然有違法阿
怎麼會沒違法呢?
http://edu.law.moe.gov.tw/DraftOpinion.aspx?id=24994
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7.04.03
預告日期: 107.04.12 ~ 107.04.25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70049604A號 公告
(前略)
四、基於本次修正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運作事項具時效性,爰縮短公告期間為 14 日,對
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後略)
修訂條文
(前略)
第六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
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一) 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 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 具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
三、連續二次未出席會議,或未出席會議之次數達應出席次數之二分之一者。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 藍字為修訂新增處
現行條文
(略)
說明
一、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二、為避免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在商業上有重大利益往來之情形下,影響遴選之公正性
,爰增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三、為期遴委會委員實質參與校長遴選,並適度建立遴委會課責機制,增列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
四、因為校長候選人為校長遴選程序中之主要利害關係人,現行第二項規定係參考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法理,僅明定「候選人」得向遴委會申請解除遴委會
委員職務。惟實務運作上候選人為避免影響遴委會委員投票意向,多不願主動申請解
除遴委會委員職務;又現行並無遴委會委員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065 期
20180411 教育科技文化篇因與候選人具有特定關係,而得自請解除職務之自律性規
定,爰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如有商業上共同利益關係,在資訊未被揭露之情形下,極
易引起爭議。基於遴委會職能行使之獨立性,遴委會職權之行使應透過自律方式加以
規範,爰修正第二項規定,遴委會委員執行職務如有偏頗之虞,除候選人得向遴委會
申請並經遴委會議決解除其職務外,遴委會委員亦得向遴委會申請解除自己或其他委
員職務,以期遴委會在自律規範下進行公正遴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