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質疑的是法律規範的問題,也就是合法的行為實際上並不合理(但合理與否是個人接
受標準的問題),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請立法院修法改正,否則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不違法
的行為屬於個人自由,不得判定違法,所以我們可以就案例檢討法律的條文是否有缺失,
但不該去檢討合法行為是否違反道德,因為道德是屬於個人的自由心證,亦即個人尺度不
同,你所不能接受的對我未必是,因此無法成為公眾的約束力與準則。
※ 引述《kim (@@@@@@@)》之銘言:
: 老實說我本來也是覺得政府拔管很過份,
: 畢竟教授當獨董的情形根本滿街跑,
: 怎麼只針對管中閔一人?
: 不過仔細想想,台大遴選委員找蔡明興,
: 這是否也是個大問題?
: 和台大產學合作的企業那麼多,
: 為什麼就偏偏是你蔡明興?
: 那別的金控或電信公司老闆,
: 有跟台大合作的,
: 是不是也有權利參加台大校長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