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ijing (綠茶半糖去冰不加塑化劑)》之銘言:
: 文章貼出後,熟悉教育行政法律的項程華教授提供了高見,我也補充列在正文中:
: 1.迴避(或是喪失遴選委員資格),是定在行政程序法、部頒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台
: 大校長遴選辦法之中,然而董事及獨董關係都非列舉事由,都無此規定。
: 2.非列舉,但是「顯有偏頗」的事由,部頒遴選辦法、台大遴選辦法都是要「校長候選人
: 」提出,台大曾經把遴選委員也可提出,放在條文裡經教育部去函要求刪除,所以只能由
: 校長候選人提出是遴選辦法明文規定的,教育部本身違反自己定的辦法。是我們法盲?還
: 是教育部法盲?
項程華教授對後面第二點作了補充說明。
相關修法歷程請參閱107年1月31日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第5次會議
紀錄p.3:
「(上略)依教育部106年9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109645號函修正,刪
除前揭「本會委員如認委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主動
提議,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之規定,並經教育部106年11月27日臺
教人(二)字第1060105102號書函備查在案。」
其實這段也很玄,去年教育部把遴選委員認為其他委員有偏頗可能的提案權拿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