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ice80712: 可是法條上面不是有說要利益迴避? 05/04 09:5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7
第 6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 → ice80712: 都寫這麼清楚了 還是我不識字? 05/04 09:51
嗯...這是你自己說的...
幫 Q__Q
: → ice80712: 裁判 球證都我的人 而且我還事先不跟你說 這叫遴選委員 05/04 09:57
: → ice80712: 會? 05/04 09:57
炒作到現在還在說違法, 可是違什麼法都講不出所以然
法條明明白白寫出什麼關係必須解除遴選委員資格還在跳針利益關係
最新見解變成因為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 可以決定副董事長薪資
所以有利益關係...
還是那句話: 啊娘威, 厲害了我的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