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SOQFSfrGhLA
臺大政治系教授針對台大校長爭議的省思演講。
1.獨董資訊揭露問題。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原則之下,若有義務揭露資訊的需求必須“明
文規定”,若無規定則無必要揭露。校長遴選是由第三人推薦,候選人資料並非候選人攥
寫,雖候選人有簽名,但候選人是否有必要揭露所有的訊息,這並非有規定,且候選人的
推薦資料多以自己的成就為主。
2.臺大遴選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與台大與教育部的單位,且做出的決定即為一個行政處分,
如果教育部自行解讀教育部才是真正決定校長人選的單位,臺大遴選委員會並沒有決定的
權力,則臺大遴選委員會就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因為利益迴避的前提是有權力做決定的
單位才有迴避的問題。且臺大校務委員會之所以擱置臺大遴選委員會過程疑義的問題係因
為臺大校務委員會權力並未及臺大遴選委員會。臺大校務委員會於法是不能干預臺大遴選
委員會的決定,就像教育部本來依法也不能干預。
3.臺大教授兼職若有違法依法也應當由評議委員會來評審。就算教授兼職是否就代表褫奪
校長身分是很有問題的。且也並非由教育部長一人就直接指稱違法,完全沒有程序也沒有
給當事人答辯的機會。再者,身為一個自由人限制其工作範圍就應該要有正當性才可小心
的去限制,如果本來就鼓勵老師與企業合作而同意,退萬步而言,則縱使在過程有空窗期
,是否構成違法?
4.利益迴避的問題,並不是有關係就叫有利益關係,有需要達到需要迴避的前提必須是“
法有明定”,在法有明定下才可要求利益回避,如法無據,則必須提出相當的利益衝突的
資訊,且必須經由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有無,這也是在遴選辦法裡規定的。因此此案再第
二次開會後結論仍為並無利益迴避的問題。
5.臺大遴選委員會裡面有三席教育部代表,已經給予充足的意見表達與監督的角色,經過
兩次檢視皆為無疑義的結論,在禁反言原則之下,教育部又在事後跳出來說要駁回是一件
很奇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