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大學自治神聖不可侵犯?拔管事件看見與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07:18:04
其實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是,
今天選出來的人教育部不喜歡,
是否教育部就可以上窮碧落下黃泉,
像現在這樣,硬要找出一個理由不讓你上任?
如果當年修法就是要避免這種事情發生,
那這件事情,現在就正在發生,
當年修法變得毫無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NTUKuan/posts/203154127132567
6. 教育部審核權
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
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
任之。
對比同條第四項: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
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選出後,報教育部聘任之,私校卻是「核准」聘任之,顯見教育部對公立校
長的遴選結果,並沒有審核權。
而2005/12/13三讀通過的大學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http://person.web.nthu.edu.tw/files/14-1138-7678,r909-1.php )
第九條的修法理由中,提及「另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
爰遴選委員會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代表,並以對大學及高等教育發
展趨勢有充分瞭解掌握之學者專家為主,不僅無法主導校長遴選結果」,可知教育部的監
督之責,係透過遴選委員會中的教育部代表實現,而非由教育部另行審核。且委員比例設
計的目的,即在於使教育部無法主導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之結果;若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
的遴選結果另有審核權,則顯然違背修法理由中使教育部「無法主導校長遴選」的目的。
同一對照表中亦可見到,由教育部圈選校長的做法,正是2005年大學法修法所要改變的現
象之一。以此主張教育部有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結果的審核權,反而坐實了政府希望大學自
治開倒車的指控。
另外,大法官釋字第380號
(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80 )
對憲法第十一條的講學自由做出的解釋理由中,明確提及「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
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又提及「教育主管機關依
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校長之遴選屬於大
學內部組織事務,縱使管中閔有違法之虞,且教育部確實有行政監督權,也不應以此為由
駁回台大校長之遴選結果。回歸司法體系與大學自治,由法官依法或校務會議依校規處理
,才是保障學術自由的做法。
==
你今天要是遴選過程明顯違法,教育部行監督之權無可厚非。
今天遴選過程並無違法,教育部卻花了四個月,去找哪邊有瑕疵;
請問教育部要如何證明,不是因為選出來的叫管中閔而刻意刁難?
今天若屈服於這種惡勢力,那乾脆不要校長公開遴選,直接教育部官派好了!
現在政府就像穿著西裝的流氓,幹著流氓的勾當硬要裝作紳士,
著實讓人噁心!
※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聯合 鳴人堂
: 大學自治神聖不可侵犯?拔管事件看見與不被看見的事
: https://goo.gl/wWSn9W
: 自從管中閔「卡管」事件伊始,到日前教育部正式駁回、並退回台大遴選委員會要求重新
: 遴選的「拔管」後,關於大學自治、校長遴選、兼職同意、組織迴避與校園民主等爭論沸
: 沸揚揚、暫且難休。而「大學自治」在這起台大校長遴選案中成了左右輿論走向的關鍵詞
: ,有論者主張大學自治不代表學校可不接受任何主管機關的監督,也有論者認為,拔管就
: 是「政治進入校園」的政治事件,因此呼籲大學自治,要求各大專院校站出來讚聲。
: 然而,「大學自治」、「校長遴選」、「兼職同意」與「組織利益衝突之迴避」,在法律
: 概念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少論者選擇性,或說是無意識地忽略了一個重要的憲法基本
: 權利——學術自由——而將整起爭議事件包裹談論,若在大學自治的概念上與實質上未做
: 出區隔,恐怕這樣的爭議只會成為藍綠各取所需的相罵本而已,而台灣大學已經成為台灣
: 高等教育的敘利亞。
: 大學自治是甚麼?是每人一把號各吹不同調?還是大學自治有其實質的內涵與作為?當缺
: 乏校園民主的校園文化卻被大學自治的口號掩蓋後,又會忽略了哪些問題?這些若不從大
: 學自治的本身去談,拔管事件僅會淪為口水與無意義爭端的戰場,更對高教的困境毫無幫
: 助。
: 「大學自治」的誤會
: 首先,大學自治是什麼?大學只要宣稱大學自治就可以是法外之地嗎?《大學法》第1條
: 第2項: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 有關「大學自治」的具體內涵,若從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釋字第382號、釋
: 字450號、釋字第563號、釋字第626號與釋字第684號所建構出來的標準,基本上涵蓋了「
: 課程自治」、「組織自治」、「入學標準自治」(可是似乎從來沒人(特別是爺們)質疑
: 聯合招生的方式,或招生名額的控管侵害大學自治)與「退學標準自治」。
: 其中,釋字第380號解釋明確指出:
: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
: 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
: 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
: 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
: 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 因此「大學自治」的內涵,理論上應該跟著學術自由的保護領域去界定,而不是漫無邊際
: 。因此,之前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曾經以「大學自治」為由,撤銷勞動部對成功大學未對兼
: 任助理納保予以裁罰,否定勞動主管機關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瞎到逸脫大學自治
: 的範圍。
: 此外,大學自治是否可以被監督?釋字第380號解釋也提到:
: 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
: 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
: 原則。
: 因此,若特別以釋字第380號、釋字450號作為指標案件,「大學自治」的功能在於排除國
: 家行政權或立法權的具體干涉,而必須保留大學自我決定的空間,釋字第380號是《大學
: 法施行細則》被宣告違憲,釋字第450號是《大學法》本身被宣告違憲,前者涉及教師「
: 教學自由」與學生「學習自由」之侵害且以法規命令為之,形式上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後者直接涉及大學的組織自治事項,雖以法律為之,但顯然侵入到大學自治的核心。
: 歸納前面的討論,「大學自治」是實現學術自由的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必須透過認識學術
: 自由的保護領來掌握大學自治的內涵;而縱然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則是否應該監督
: ?由誰監督?如何監督?
: 答案也很清楚,也就是「法律」構成大學自治的界限,反過來說也構成了監督機關發動監
: 督權限的界限,學理上的「合法性審查」也就是這個意思——大學遴選委員會決議特定校
: 長人選,以及教育部同意聘任或拒絕聘任命其重新遴選決定,其合法性是同一件事情,所
: 適用的法律和法律原則不會、也不應該有所不同。基於法治國家原則,所有權力的行使均
: 受法的拘束,這是顯然的道理。
: 因此就大學來說,若與大學自治無關之事項應接受法律的監督,與其他非大學所受的監督
: 並沒有不同,例如土地利用、勞工保護、環境保護等等事項;但若屬於大學自治而言,個
: 人意見以為「地方自治」的理論與實務運作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大學對於大學自治的事項
: 享有自主形成的空間,而由法律進行框架性的規定,或是針對核心事項不得規定,必須尊
: 重大學內部的自主專業判斷,故於此在憲法和行政法上會有不同層次的問題。
: 涉及憲法的問題在於,法律進行框架性規定,或針對核心事項予以規定完全不留空間(例
: 如釋字第450號針對《大學法》強制設置軍訓室的法律規定),是否違憲?如果拔管事件
: 要繼續發展,那就可能涉及《大學法》第9條第1項校長遴選後須由教育部或地方政府「聘
: 任」是否違憲的問題?
: 涉及行政法的問題在於,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是否正確無誤?依法為監督之行政機關者,是
: 否僅為「合法性監督」?或是針對學術自由之事項涉及「判斷餘地」,必須尊重大學端所
: 為之判斷而不予以審查?
: 以拔管事件為例,其問題在於,被遴選人是否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消極資格(偷跑兼
: 職違法),以及遴選程序是否因為遴選委員利益衝突未迴避與資訊的未揭露,導致正當法
: 律程序之組織不正當與程序不正當的違法瑕疵(《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而
: 此當然涉及到法律的適用與解釋,而且並不是遴選辦法未明定所以遴選決定就必然合法這
: 麼簡單,更不可能是只要遴選會通過,監督機關完全沒有合法性審查的監督權限,如同宣
: 稱學生已經修滿學分交出論文符合學位授予法就可以頒發畢業證書。
: 實務上,教育法近年即有已經畢業的學生,因為事後被檢舉抄襲或以槍手寫作學位論文經
: 查證屬實,最後被撤銷學位的諸多案例,在行政法的運作就是違法的行政處分遭到撤銷的
: 情況,而這正是原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行使合法性審查的適例。
: 再根據歷年來司法實務的實踐,就算是通念上屬於大學自治內研究或教學成果的專業判斷
: ,例如學生修業成績不及格遭退學(釋字第382號)、或是教師升等未獲通過(釋字第462
: 號)、教師限年升等未通過遭到不續聘,仍然不因為其屬於大學自治而免於合法性監督與
: 司法審查。這麼多學生退學案或否定教師升等、不續聘教師迭遭法院判決撤銷,有人號召
: 群眾綁黃絲帶說侵害大學自治嗎?
: 當侵害大學自治的反過來高喊大學自治
: 在憲法概念上,大學自治不是基本權利,學術自由才是,大學本質上不是基本權利的主體
: ,研究者、教師和學生才是(釋字第380),大學自治只是實現研究者、教師和學生學術
: 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手段),本身不是目的,也因此大學自治的權限範圍是跟著學術自由
: 走,而不是天下無敵、法外之地,甚至「校園民主」也應成為學術自由的保護領域。大學
: 社群的民主機制互動,是確保研究者、教師和學生學術自由不受侵害與制度基礎,而校長
: 、院長等行政主管根本也不是基本權利的主體。
: 但台灣的高教現況是反客為主,缺乏校園民主內涵的大學自治完全喪失自律的功能,而成
: 為「爺們自治」的霸權體制。在「爺們自治」下,校務主管往往是加害者,對內侵害教師
: 和學生的學術自由在所多有,而校務會議結構上多數決的濫用,反而對內侵害個別教師或
: 學生的學術自由;我們觀察到另一個由各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所發起的連署,就
: 臚列的許多的案例。現在爺們和已退休仍掌大權的爺們,卻異口同聲宣稱大學自治被侵犯
: ,全力站在一個受害者的位置上,也難怪業力引爆,開始引起長期被壓迫的其他大學社群
: 師生的反彈。
: 回到憲法的角度,就基本權利的主觀性質而言,以爺們霸權體制以校務會議的多數決濫用
: 或不作為的方式,否決、杯葛或排除少數校務會議代表的做法實不足取,這些個別校務會
: 議代表,甚至是個別學生教師若作為基本權利(具有校園民主內涵的學術自由)的主體,
: 理應有救濟的權利。
: 然而,以成功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為例,無論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104,訴,1558)和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06,判,183)認定「聘任處分」的作成,
: 「成功大學個別學生」並非處分相對人,因此當事人不適格無權提起撤銷訴訟,或是高雄
: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遴選委員會的公告並非行政處分,就算學生認為侵害其權限,法院也認
: 為「學生個人或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等身分得行使之權益,皆未因該公告受有何損害」(高
: 雄高等行政法院105,訴,74)。其實都是缺乏對學術自由的理解,也昧於高等教育現場的
: 沈淪,更將學生排斥大學治理之外,種下了今日高等教育缺乏自律的苦果。
: 至於駁回聘任是不是行政處分,目前的確是有所爭議,固然若細緻區分國立大學作為公營
: 造物而非公法人,因此屬於內部關係而非行政處分。不過這並不是正確面對問題的態度,
: 而且只是提供法院拒絕承擔責任的說詞和藉口。正如同成大校長遴選爭議,程序上拒絕進
: 行司法審查,排除了學生的參與,最後有解決問題了嗎?難道要讓拔管爭議一路打到司法
: 院聲請釋憲嗎?法律上完全沒有解決的可能嗎?法院沒有能力處理嗎?
: 這跟當年主張退學處分不是行政處分,或環評的還說書、評估書不是行政處分,所以學生
: 或附近居民不能提起救濟,有什麼二樣?法學發展不應該小家子氣,要大器一點,它就是
: 要經世濟民、解決紛爭。
: 校園民主:大學自治中被忽略的議題
: 因此,拔管事件真正的問題不在侵犯大學自治,而是在於遴選決定是否合法。合法的認定
: 包括教育部、訴願管轄機關(能否訴願的確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和行政法院,但最終局的
: 判斷即在於法院。
: 不過,拔管事件的效應持續延燒,也揭露了「大學自治」其實是「爺們自治」的真相,迫
: 使台灣社會必須面對高等教育真正的醜陋面,就是「校園民主」的空洞化,缺乏自律的公
: 共審議和治理,讓許多暗黑力量寄生、發展與壯大,而導致大學自治踩到不能被容忍的界
: 限:不得侵害他人基本權利。因此,大學若禁止色盲、身障或愛滋患者入學的話,跨性別
: 者不得入住特定性別宿舍,理由若是「入學標準自治」,我們捫心自問能夠接受嗎?
: 因此,真正的「校園民主」的概念不是形式化的投票競選,而是大學社群相互尊重的審議
: 式參與,但台灣高教卻墮落成「爺們自治」,特別是透過資訊不對稱與校務參與結構的操
: 弄(學生代表不可能佔多數、教師少數派被議事規則作掉),排除其他社群(學生、菜鳥
: 助理教授、專案教師、研究助理)的參與,完全地背離民主的精神。
: 如同台大在三月召開校務會議時,卻拒絕學生代表討論並擱置校長遴選提案就是非常反民
: 主的示範,各位看看業力引爆的有多少是當年被霸凌的學生代表?
: 究其實,高教爛到這個地步,其實不是少子化和錢不夠的問題,而是爺們太多,權力太大
: ,但不負責任。更因為長期的資訊不透明,社會也無從對其課責。平心靜氣來說,若拔管
: 事件可以持續聚焦在大學自治的核心精神討論,以及校園民主的反省與檢討的話,或許這
: 次的台大校長選任風波,將有可能成為高等教育真正改革的契機。若否,則高教的暗夜終
: 無破曉的一刻到來。
: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8-05-08 08:14:00
白居易哭哭 他的情詩被拿來這樣用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8-05-08 08:36:00
遴選過程如果違法, 那教育部那三個代表絕對瀆職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08:48:00
這法律解釋大有問題吧 從修法前後條文對照 修法只是把擇聘改成聘任 原因是本來係推薦2~3人供教育部圈選現在是直接選出1人 方向上是降低教育部介入程度沒錯但無法導出教育部從此變成橡皮圖章的結論你引用的立法理由也明確寫到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至於私校的核准聘任是修法前後都沒有改動的文字故無法藉由條文用語不一致即推論立法者有意排除教育部對公立大學之適法性監督權責況且從法理面來說 公立大學屬於國家 私校則反是把法條解釋成教育部對私校可以審核 公校卻只能蓋章Y你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09:36:00
教育部遴選時已有人在進行監督的責任,遴選結果出來的確剩橡皮圖章功能沒錯。除非遴選委員會違法亂紀事實明確,不然監督職責是在遴選時便要處理。遴選結果出來教育部再做實質審查,一來是變成教育部二次審查,二來如同我文章裡說的,變成教育部看不爽的人教育部可以惡整,這完全不該是大學自主的表現!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09:53:00
理論上遴選委員有教育部代表的確就是要事前監督但這次的爭議就是在管為獨董這件事根本沒有揭露於遴選程序所以教育部代表無從於遴選程序中審酌這件事故這很難說是二次審查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0:01:00
第一,獨董本來就不需要揭露;第二,以遴選委員會條文蔡與管皆無需迴避之法條。你用這個只是教育部在人選出來之後馬後炮,但以大學自主之精神就是不允許教育部這樣以主管機關來馬後炮,真有問題也是先上任之後循法律途徑解決。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0:17:00
證管會揭露教育部沒人知道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0:50:00
獨董是管的"現職"之一 遴選資料裡面漏掉這項現職那麼依據這些遴選資料作為遴選基礎的遴選程序沒問題嗎?而且這沒有馬後炮的問題 因為我說了這是遴選程序所無資訊因此教育部的代表在遴選程序上沒機會對此表達意見然後也沒有所謂先上任再來處理的問題 因為遴選程序公平性已遭動搖 事後無法判斷如果遴選資料完整是否會導致不同人選被選出 直接讓管上任對其他候選人是不公平的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0:58:00
問題就是管擔任獨董根本不影響公平性,是在跳針什麼?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0:59:00
你沒有看懂我的說明 管擔任獨董本身構不構成利益迴避容有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1:00:00
遴選委員會1/31開會已聲明毫無疑義,教育部無視繼續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1:00:00
不同看法 但是管擔任獨董這件事遴選委員會根本不知道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1:03:00
這件事沒有違反法條,就沒有揭露不揭露的問題。這叫雞蛋裡挑骨頭。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1:03:00
這種遴選程序上的資訊未揭露 其他落選人出來吵都是合理的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1:04:00
候選人遴選時不提出來選完才在那邊亂,這叫輸不起。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1:04:00
你連完整的候選人現職資料都沒有提供給遴選人參考要說遴選程序都沒有問題 這是掩耳盜鈴吧遴選時要怎麼提? 就台大幕僚單位沒準備好資料遴選人不知其情事 根本無從提起 除非有人特別去搜尋不然鬼才知道管還有獨董職 理論上都會預設資料是完整的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1:08:00
遴選時提出來是他們的權利,這個法規都有規定;那你選完在那邊嘰嘰叫?就算你選舉選完指稱別人賄選也都是上任後再調查好嗎?會影響選舉迴避就說了是具體事實,請問你的具體事實是什麼?請問是獨立董事會無法參選台大校長嗎?如果沒影響那是要揭露什麼?獨立董事跟蔡董事也沒違反迴避條例,所以是在亂什麼?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1:10:00
1.遴選時怎麼提出? 遴選人有義務去搜尋校方所提供資料以外之資訊嗎?2.我說了管擔任獨董是否構成迴避事由是一回事 資訊有無揭露是另一回事 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遴選委員當初如果看到管是台哥大獨董 就基於種種考量改變投票意向呢這種東西沒辦法事後驗證 所以教育部要求程序重走 很合理3.遴選不等於選舉 台大遴選會相對於教育部的關係也不等於選民之於中選會 故無從類比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1:14:00
因為看到獨立董事就不投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事啊,你在想啥?這些經歷頂多是列越多加分越多,你少列了也不違法,那你說列了獨立董事票數會變化根據在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1:14:00
遴選委員要不要將獨董納入他們的投票考量是他們的事但台大校方給不完整的資訊讓他們無法充分考量就是有瑕疵現職越多等於加分越多那是你個人看法 有些現職只會引人反感 主觀評價很難說獨董到底是加分還是減分所以才說要重開程序讓遴選委員在充分資訊下判斷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1:26:00
獨立董事本身令人反感那是對獨立董事了解不夠的人才有的看法吧?你這樣講吳瑞北先生曾任某個交通部下的基金會董事一樣也沒揭露,這樣他有問題嗎?以你的意見也可能有人看到就不投了不是?把所有經歷都公開本身就是假議題,大家經歷那麼多,都有漏寫的可能。除非你明定哪些一定要寫,不然漏寫要如何判斷是故意或非故意?在規定之內硬要扯瑕疵,根本無恥。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2:10:00
你講的吳瑞北那段我是不清楚 但經歷這種東西要寫到多詳細是見仁見智 現職是候選人現在的任職內容 這恐怕沒有見仁見智的空間吧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13:00
遴選委員要不要把隨地小便納入考量是他們的事但是台大有把管中閔自出生以來在何時何地小便的記錄告知遴選委員?不給完整的小便資訊是重大瑕疵!難道隨地小便不會引人反感?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8-05-08 12:37:00
這一連串的討論 kimkim的說法很明顯都站在道理上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39:00
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應公開獨董資訊 kimkim感覺該公開台大就該公開 這是道理同理沒有任何條文規定該公開大便小便看A片打手槍資訊 有任何人感覺該公開台大就該公開 更是至真至正的大道理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8-05-08 12:47:00
參選任何職位的人 跟大家說明你現在職位是什麼 這是常識吧這跟誰的感覺都無關如果你同時擁有很多現職 導致忘了告知遴委會 那就重啟程序台大不重啟遴選程序 反而一直做政治思考 是有被害妄想症嗎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1:00
我認為大小便資訊應公開是常識 你認為常識應凌駕法律 所以大小便資訊沒公開是重大瑕疵 這就是你的「道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2:52:00
如果遴選資料裡確實要公開大小便資訊 你沒有公開也的確是資料闕漏 只是現實上遴選程序的候選人基本資料表格不會納入這個項目罷了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8-05-08 12:53:00
這邊指的是你的現職不告知 導致有影響遴選委員的可能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4:00
哪個法哪一條規定應公開獨董資訊先拿出來吧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2:55:00
是遴選時要把現職資訊揭露 還是台端覺得校方或參選人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5:00
拿不出來獨董資訊與大小便資訊無異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6:00
拿不出法條還在嗆啥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2:57:00
又一個法條派的 請記住正當法律程序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就是違法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7:00
你就繼續努力 希望吳院長總有一天會重重報答你沒公開大小便資訊就不違法正當法律程序?獨董資訊與大小便資訊根本就無從區分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8-05-08 12:59:00
討論事情是就事論事 結果你想別人的都是利益 這無益釐清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9:00
舉不出違哪一條法 好個違法哈哈哈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3:00:00
違法一定要具體違反哪個法條 那顯然人民都不能主張行政機關違反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的違法了 你覺得呢?對於獨董資訊和大小便資訊認為無從區分的好像也不意外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5:18:00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正當法律程序你要主張政府應利用正當法律程序來對抗法人、對抗個人一定是瘋了極端擴大解釋這「正當法律程序」也只能解釋為「政府」應按照「法定之程序」才能作出任何處分 正是打爛你的臉
作者: yuou1256 (ORay)   2018-05-08 15:47:00
唉,有時間在這邊被打臉為什麼不去多讀點書,好好地看獨董是甚麼,還在那邊應提出應迴避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17:51:00
教育部指正的對象正是台大喔 "國立"台灣大學適用正當法律程序剛好而已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7:54:00
「法」定的程序就沒規定要揭露獨董 你還要打你自己臉幾次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8 23:42:00
哈欠 你乾脆說正當法律程序去吃屎好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9 00:45:00
把限制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律概念解釋為政府不需法律規定就可任意限制人民行為 才是可恥看不懂中文就看英文Due process is the legal requirement that the statemust respect all legal rights that are owed to aperson.Due process balances the power of law of the land andprotects the individual person from it.When a government harms a person without followingthe exact course of the law, this constitutes a dueprocess violation, which offends the rule of law."due process of law"完全就是政府侵害個人權利時應依照法條授權的概念。你可以繼續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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