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淺藍的,如果質疑我顏色的人可以去查我以前發過的文
我覺得這個判有罪合理
簡單來講一、二審地院高院就是對所謂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認知不同
地院覺得馬把黃世銘跟他講的案情洩漏給行政院長江宜樺符合院際調解權的阻卻事由
所以判馬無罪
高院認為這並不符合院際調解權的精神所謂的院際調解權不是讓你這樣用的
憲法所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比較是用在當行政、立法互相衝突施政窒礙難行時
總統可以當中間人調和行政、立法兩院之間的糾紛這比較符合院際調解權的精神
不是讓你用在洩漏司法案情的
我個人的想法也是跟高院一樣我也覺得總統不能仗著這個憲法給他的權力來洩密司法案情
我的看法跟高院一樣所以我覺得判有罪合理
不然以後如果總統都利用這權力來介入司法個案對司法獨立是很大的傷害
所以我贊成高院判有罪的見解
只是這種洩密罪除非你是洩漏國防、國安機密否則罪都不重基本上都可以易科罰金
黃世銘也是易科罰金繳掉就沒事了
所以我覺得輕判4個月合理
以上是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