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mingHuang (連鎖效應)》之銘言:
: 1.轉錄標題︰
: 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請寫名稱
: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 動,本署澄清如次:
: 1.轉錄網址︰
: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 https://goo.gl/HcwYLY
: 2.轉錄來源︰
: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 台北地檢署網站
: 3.轉錄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 動,本署澄清如次:
: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 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
: 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 二、 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
: 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
: 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
: 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
: 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
: 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
: 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
: 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
: 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 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
: 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
: 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
: 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
: 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
: 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
: 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2
: 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 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
: 斷之嫌。
: 四、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
: 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
: 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
: 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 4.附註、心得、想法︰
: OK,所以我之前有些假設是錯的
: 不是假新聞,不是詐騙,是真的北檢打電話 ..
: 然後北檢說,我這是為你好啊 ~
: 我實在搞不懂寄個書面資料會曝光三小?
: 會侵犯隱私三小?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75
: 刑事訴訟法
: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 第 175 條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 二、待證之事由。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
: 所以這條是立好玩的?
: "依法行政" 對現在的政府到底是有多困難?
: 真他媽的搞不懂啊!
這個我能保證要是沒黑手伸進司法.....打死我都不相信...
因為我們看看科技部長說過甚麼話...
95%都是事後簽核...5%才是事前簽核才符合正確程序....
那麼司法(北檢東廠)要不全台國立大學教授全部查一下順便起訴一下??
而且不准分藍綠教授...甚至目前內閣的兩位 內政部長和教育部長....
甚至教育部長還瞟竊東華大學的專利權...這比管的兼職案更嚴重..因為瞟竊專利權也包
括涉嫌背信、偽造文書...我們的司法(北檢東廠)要不要先起訴這個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