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3:37:57
1.轉錄標題︰
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請寫名稱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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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HcwYLY
2.轉錄來源︰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台北地檢署網站
3.轉錄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
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 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
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
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
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
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
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
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
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
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
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
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
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
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
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
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2
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
斷之嫌。
四、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
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
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
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4.附註、心得、想法︰
OK,所以我之前有些假設是錯的
不是假新聞,不是詐騙,是真的北檢打電話 ..
然後北檢說,我這是為你好啊 ~
我實在搞不懂寄個書面資料會曝光三小?
會侵犯隱私三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75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所以這條是立好玩的?
"依法行政" 對現在的政府到底是有多困難?
真他媽的搞不懂啊!
作者: kusowan (你感受一下)   2018-05-23 13:40:00
北撿廠廠
作者: diefishfish   2018-05-23 13:41:00
垃圾民進黨
作者: falken (誠意)   2018-05-23 13:47:00
所以北檢真的這樣幹哦?連公文都不發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8-05-23 13:50:00
還真敢說偵查不公開,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8-05-23 13:50:00
放心啦,吱障會認為這是該做的
作者: jerry4431   2018-05-23 13:57:00
北檢 和 綠檢 有關係嗎?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23 14:00:00
三、接受約談之性質區分:(@ ) 電邀洽談: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電話或口頭邀請赴指定之適當處所或調查單位內接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律師陪同,惟若調查機關未改以被告身分詢問,調查機關可拒絕律師在場。
作者: viery (viery)   2018-05-23 14:03:00
地檢署沒約談這種東西,謝謝
作者: Narusawayui (鳴澤唯)   2018-05-23 14:12:00
喔呵呵...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23 14:14:00
程序可能有問題
作者: Carmelo3 ( 六甲おろし)   2018-05-23 14:17:00
有陳師孟大監委在後面盯著 檢察官很會看風向呢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23 14:24:00
證人都感支持了你們在哭么啥?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4:24:00
超無言,之前還宣導說檢察官不會打電話,要留心是詐騙..然後現在證實你他媽真的打電話?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23 14:25:00
白色恐怖整人會感謝支持?證人感謝支持他們打電話給更多整人感謝支持
作者: capirex (′・ω・`)   2018-05-23 14:28:00
垃圾DPP
作者: poolplayer (喜歡撞球)   2018-05-23 14:38:00
拎北撿便宜的啦 咬我啊
作者: Vassili242   2018-05-23 14:39:00
原來台大遴選委員都有神通 可以預知要被傳喚 先致電給檢察官勒所以北檢自己承認違法刑事訴訟法囉
作者: neiger (夢見心地)   2018-05-23 14:47:00
DPP到底下限在哪...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8-05-23 14:50:00
垃圾北檢
作者: sankidd (lahow)   2018-05-23 15:12:00
說好的檢察官不會親自打電話呢,你這樣我怎麼跟長輩解釋(誤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5-23 15:32:00
好屌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23 15:52:00
奇怪了DPP為何不能這樣做? 給個answer謝謝不然去告檢察官呀 嘻嘻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5-23 16:14:00
愛搞就讓吱吱去搞吧 報應很快來臨柯保重 吱吱真是豬隊友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6:28:00
DPP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又一血淋淋的實例,台大因實務狀況先核可之後補產學契約判定違法兼職,檢察官不發傳票打電話給證人叫做為證人好,嘆為觀止 lol
作者: Vassili242   2018-05-23 16:54:00
說別人違法結果找不到法條說不出違了什麼法 倒是自己一直幹違法的事
作者: Wilkie (gonna fly high)   2018-05-23 17:31:00
哈哈 管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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