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
約僱公務員詐領1千多元加班費 依貪汙罪判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98158
王姓女子在公務機關檔案約聘僱多年,2015年8月間涉嫌在例假日報加班,卻外出處理私
事,前後3次拿到12小時加班費1269元,事後自首詐領加班費願接受裁罰,台中地院法官
考量他詐得金額不高,對所屬機關財務未友影響,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她有期徒刑1年4
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女子擔任約僱人員10多年,分別在2015年8月15日、22日、23日上午,以
整理公務理由事先申請加班4小時,她都是8點半左右進辦公室12點半左右離開,但當中都
會外出處理私事,實際加班僅有一個多小時,卻在月底列印拆勤系統加班費支領單申請3
天共12小時加班費。
王女怕東窗事發,主動向檢方自首詐領加班費犯行,且願接受裁判,繳交3天例假日的全
部加班;法官認定王女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卻利
用職務機會詐取財,但考量她在該單位任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記功嘉獎多次,犯罪情節
輕微,又自首認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她1年4月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