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s.mywoo.com/4/12/622/9.html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
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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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公職人民選舉的辦法是有規定時間的
像昨天那場民進黨的造勢大會,沒有違法嗎?
嘖,我看一堆選舉活動明明就已經開始了
這些時間有規定跟沒規定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