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rmelo3 ( 六甲おろし)》之銘言:
: 前兩天教育部常次林騰蛟被柯志恩質詢文大案
: 一開始說要是供學生住宿當屬教育設施
: 後來被李俊俋提醒「不懂不要亂答」
: 就改說詞說因為沒有針對教育設施訂定相關規範 要是北市府覺得不是就不是
: 今天林洲民說的 因為不在校內所以不是教育設施 個人針對這點存疑
: 要是沒有專法 個人認為侯家去打行政救濟不見得會輸都發局就是
: 只是侯身為參選人不會這樣玩
: 以上認知有誤請指正
我認為 要先知道這件事到底違反了甚麼法條
去查了一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從都市計畫法延伸出來的自治條例
裡面第二條可以看到集合住宅 寄宿舍的名詞定義
第五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規模,
分成芭拉巴拉 共56組
第3組 寄宿住宅
第5組 教育設施
第七條會告訴我們 土地分區 "第二種住宅區"允許使用哪一組
因為是違反這條法律 所以名詞定義要從這條法律去討論
而且這條是北市自治條例 基本上 定義由都發局說了算
教育部 你 我 說的都不算
但是 我也有些疑惑
因為 我查到的第五條並沒明確定義哪些算教育設施
而且第二組是多戶住宅 和前面的集合住宅是一樣的嗎
只有寫"前項各款之使用項目,由市政府擬定,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這部分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