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早安,
小的目前正在吃早餐配昨天的年代向錢看。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關於文大案,這邊不討論法規細節。
前期提要:
教育部把認定權丟給北市都發局後,
北市認定違規,侯方解約,最終使得文大學生沒有宿舍住。
這件事情,
侯方被指責,認為侯方解約後造成文大學生沒有宿舍住;
北市被指責,認為北市認定後造成文大學生沒有宿舍住。
這兩套在邏輯上說不通吧?
侯方對於私人契約有行使解約的權利;北市認定不論結果也是行使職責。
如果真的要歸咎,很明顯都是文大的責任吧?
私人契約不用多說,至於北市,
就好像今天我去外面買房子,後來被檢舉疑似違建,
結果最後被認定是違建後拆除,然後我怪罪市府迫害。
欸~總覺得哪裡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