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員服務法之卡管案

作者: staff23 (筆名蘇溫永(星星送行者))   2018-07-25 12:26:07
第 15 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台灣大學校長之聘任與否 屬於教育部主管事務
教育部長為政務官 台灣大學相關行政人員、遴選委員屬於廣義的公務員
所以教育部長為了管中閔這個準台大校長聘任案
找了這些跟他無職務上隸屬關係的行政人員跟遴選委員 喬事情
這樣是不是關說或請託呢?
行政程序法我不懂 但是公務員服務法略知一二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8-07-25 12:29:00
公務員法對象是廣義公務員?
作者: Vassili242   2018-07-25 12:42:00
人家是公法大師你嘴什麼 有人台灣價值的就不算廣義公務員 叫有溫度的溝通 沒有價值的才叫黑箱喬事 就算沒違法也過不了道德門 懂?
作者: sleepcat612 (睡貓)   2018-07-25 12:45:00
公服法是廣義公務員,包括職權與授權公務員。不過葉大部長在該條的巧門是「請託」、」關說」的意義原PO內行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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