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nden (20%/y的蝸牛)
2018-08-26 02:33:59第5條規定,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
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根據政治獻金法,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
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
得自4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3類擬參選人,
得自8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hmm... 看來募款然後退選是可以不用退的
那如果明知道不可能會當選
或者其實本來就沒有要真得下去選
但是卻一直出來當擬參選人募款的話....
好像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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