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thralin (工口)》之銘言:
: ※ 引述《kiwibee (奇異蜜蜂)》之銘言:
: : https://upload.cc/i1/2018/08/28/xbGeU5.png
: : 我這個人與世無爭 這是我第一次報案
: : 我想吳祥輝的言論警方最好謹慎偵查一下
: : https://tinyurl.com/y8qf2ynx
: : 尤其搜索一下他家裡有沒有刀
: 結果換他去告報案的妨害名譽+求償200萬了
: 恩.....有沒有學法律的可以釋疑一下這樣子告的成嗎
: 感覺怪怪的
科普一下法學知識
所謂的妨害名譽廣義是指刑法中的妨害名譽與信用罪章
撇開信用不談
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條是需要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客觀上:「公然」→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行為:「侮辱人」→""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
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白話版:這條主要是規範亂罵人幹XX或當街吐人口水等等
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847想告的應該是這條誹謗
但是這條有但書,還有大法官解釋509號提出的真實惡意原則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白話版: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ex:有查證)或能證明真實就不構成誹謗
再附上311條,也是免責的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重點於此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以大家謹記言論自由的界線
就不怕隨便被恐嚇囉~
所以刑法是絕對不成立的
最可能就是民事告一告,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