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izmp (黑袍法師)》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bit.ly/2NgDB2N
: 2.新聞來源︰
: ETToday 新聞雲
: 3.新聞內容︰
: 黃士修絕食拚補件 中選會拒收+2千字嗆「法治原則將蕩然無存」
: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拚補件,他遭中選會拒絕後展開絕食行動已超過70小時,
: 陸續有前總統馬英九、國民黨前主席洪秀柱、立委王育敏等人前往探視打氣,並質疑
: 中選會過度解釋法令。中選會16日發出長達2000多字的新聞稿強調「全國性公民投票
: 案中選會已點收完畢,無權再點收」,更表示若接受「補件」法治原則將蕩然無存。
: 黃士修、台灣鯛民廖彥朋等人13日下午13時帶著2.4萬份連署書要求「補件」,期待
: 中選會能讓以核養綠公投補件,但卻遭到拒絕,他與廖彥朋等人一怒之下坐在中選會
: 言絕食抗議,並多次發出通牒要求中選會主動收件,馬英九探視時也曾提醒中選會行
: 政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對於法令不能過度解釋,不能濫用,這樣才能真正實施民主
: ,不過中選會依然踩定拒收立場。
: 以核養綠行動小組16日中午在濟南路展開短講,並宣布黃士修絕食已破70小時,現場
: 聚集民眾破百人都以步行聲援以核養綠補件,廖彥朋則痛批「政府爛掉了!」
: 中選會隨後發出2000字的新聞稿,內文指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中選會已點收完畢,
: 無權再點收」,更說根據公投法第13條,若連署人數經概略點收後未達法定門檻,公
: 投法才給予領銜人一次補提連署書之機會,強調如果接受「補件」,未經法律授權即
: 便宜行事,法治原則將蕩然無存,「黃先生無補提之權利,亦無權對已經結束的點收
: 程序要求重啟,而進行第二次點收」。
: 中選會拒收補件新聞稿全文:
: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中選會已點收完畢,無權再點收
: 中選會表示,該會為獨立機關,對於所有公民投票提案皆依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
: 辦理。不因提案人不同而有所優惠或歧視,更不因提案內容是否支持或反對特定政治
: 議題而給予差別待遇(憲法第7條;行政程序法第6條參照)。在無法律授權時,該會
: 不得擅自給予某項公民投票提案優惠,以免牴觸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 黃士修先生領銜向中選會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
: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全國性公民
: 投票案,第二階段連署書已於107年9月6日經該會依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1項查收,共
: 314,135份,並開立查收收據在案。中選會業已函請戶政機關查對。在查對完成前,
: 並無再次點收之權限與義務,黃士修先生亦無向該會再次送件之權利與必要。中選會
: 已當面向黃先生說明,並發新聞稿澄清。為免黃先生誤解公投法規定,特別再次書面
: 釐清,並向社會大眾做以下說明:
: 一、
: 本案已點收,不適用公投法第13條第1項之補提規定,該項規定:「主管機關收到
: 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
: 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
: 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 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本項概略點收(raw count)
: 規定之主要目的在於確認未經查對前之連署書份數,是否達到法定門檻281,745份
: (公投法第12條第1項)。若連署人數已達法定門檻,即應啟動戶政機關的查對程序
: ,而無補提之必要與正當性,這樣才可以快速進入連署書查對階段。所以沒有所謂
: 「第二次送件」或「補提」的問題。若連署人數經概略點收後未達法定門檻,公投
: 法才給予領銜人一次補提連署書之機會。
: 二、
: 部分人士認為「公投法及公投法施行細則規定沒有規定只准送一次,能不能讓他們補
: 送一次,使整個累計的連署書能符合規定,免得到時候審查之後被退件。」這種解釋
: 牴觸公投法第13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公投法第12條第3項已明文規定連署人名册應分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分別裝訂成册,向主管機關提出。其立法旨意
: 就是要連署人名册一次提出,並分類清楚以方便分送各地區戶政機關查對;如果可以
: 「第二次送件」、「第三次送件」……甚至無限次數提出,那何必預作分類?又如何
: 分類?更何況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可以有辦法無限次數收件。如果領銜人擔心
: ,經戶政機關查對後,發現不足法定門檻,在查對程序中就要求補提連署人,以免錯
: 過公投綁大選時間,而要求「第二次送件」或「補件」,將使得已經完成之點收程序
: ,處於懸而未決,戶政機關將無從判斷何時為查對截止日。本會必須依法行政,在法
: 定前提要件尚不具備的情形下,若未經法律授權即便宜行事,法治原則將蕩然無存。
: 三、
: 黃先生9月6日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後,本會已依法點收314,135份連署書,超過公
: 投法第12條第1項最低門檻281,745份,故無補提之必要。依公投法第13條第1項之點
: 收連署書階段已經完成,經本會函請戶政機關查對,目前已進入30天查對期。公投法
: 並未授權本會得重啟第13條第1項之點收,故黃先生無補提之權利,亦無權對已經結束
: 的點收程序要求重啟,而進行第二次點收。
: 四、
: 另有不同聲音認為「公投法規定,連署總時間其實是6個月,6個月內都可以去連署、
: 繳交連署書;換言之,沒有停止收件的問題,只有在哪個時間點達標的問題。中選會
: 說9月14日停止收件,是為了要綁九合一大選,但只要6個月內能連署到法定門檻,中
: 選會沒有理由不收件。」以上意見誤解了公投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領銜人和中選會
: 之間的分工界線。領銜人一旦領取連署表格,在6個月的連署期間內,他必須努力收
: 集超過法定門檻份數(281,745)連署書,才一次向中選會提交。若提案份數不足,公
: 投法第13條第1項給予一次補提機會。如果領銜人自己覺得連署份數只有超過法定門
: 檻一點點,那他應該多收集連署書,直到他有信心連署書經查對後,仍有足夠份數
: 可以跨越法定門檻,再來向中選會提交連署人名冊。
: 6個月連署期間內,在點收連署書程序結束前,領銜人隨時都可隨時繳交連署書,中
: 選會沒有理由不收件,當然也沒有停止收件的問題。到目前為止的10件公投案,中選
: 會都是隨到隨收,不曾拒收。10個公投案皆經依法點收,並送交戶政機關查對在案。
: 點收階段已經完成,沒有任何一個公投案可以要求本會再次隨時點收。
: 五、
: 目前連署書正在戶政機關查對,戶政機關須在30天查對期內完成。依公投法第13條
: 第3項規定,黃先生提出之連署人名冊經戶政機關查對後,其連署人數若合於公投法
: 第12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門檻281,745人,本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
: ,並將該公民投票案予以編號;只有當黃先生提出之連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經本會
: 通知黃先生於30日內補提連署書,黃先生才有依公投法第13條第3項補提連署書之必要
: 。本會必須依法行政,在法定要件尚未具備下,不得超越公投法第13條第3項規
: 定之可能文義範圍,提早受理黃先生補件。
: 六、
: 除了黃先生的提案外,目前共有10個提案依法送往全國各戶政機關查對。若給予黃先
: 生特別優惠,進行法律未授權的「第二次收件」或「補件」,將造成對其他九個公民
: 投票提案的不公平對待,而牴觸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若同樣給予十個公投案進
: 行法律未授權的「第二次收件」或「補件」,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同時造成戶政機關
: 無所適從,不知每一個案件的30日查對期間何時起算、何時截止。
: 4.附註、心得、想法︰
: 比較有趣部分:
: 第三點:
: 公投法第13條第1項之點收連署書階段已經完成,經本會函請戶政機關查對,目前已進
入
: 30天查對期。
: https://web.cec.gov.tw/preview/cms/27319 中選會公投專區
: 今天 9/16 了, 我說那個函請公文呢? 民眾要如何知道甚麼時候進入查對期了?
: ==
: 第四點:
: 如果領銜人自己覺得連署份數只有超過法定門檻一點點,那他應該多收集連署書,直到
: 他有信心連署書經查對後,仍有足夠份數可以跨越法定門檻,再來向中選會提交連署人
: 名冊。
: 好吧, 大家都知道 9/4 中央社這則 是假新聞了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9040317-1.aspx
: 補上假新聞之2
: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8230352.aspx
: ==
: 核終要玩這個還是太差太遠了.. 唉
中選會拿法條就輸了!
第因為公投法有規定只能補件一次嗎?
這個就好比法律漏洞,人家鑽法律漏洞,你有本事叫立法院修訂完整啊!
公投法裡面只規定到,件數不夠時通知之後三十天內補件完畢!
只規定到這裡又沒規定只能補件或第一次做審查時候只能一次送足,不得補件...
這是誰的問題??
是立法院豬公問題,並非是市井小民的錯!
而且去年修訂公投法的時候為什麼不修訂好法律漏洞??
也好比資基法的漏洞,就以加班費來說:
時薪150
23K
工讀生做多少算多少,可是工讀生加班時候加班費如何計算??
23000/240啊!
那麼請問一下這些慣老闆違法了嗎?
沒有嘛!
所以中選會自己好好吞下去吧!
對喔!
現在立法院豬公立委最多的吱己人,難道中選會連吱己人是最大黨.豬公立委最多,無法
修訂公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