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69083
2.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3.新聞內容︰
時力林淑玲參選資格不符? 高潞.以用:剝奪參政權
[記者張存薇/台東報導]台東縣五合一選舉高達686人登記參選,根據台東縣選舉委員
會初步審查,第8選區時代力量參選人林淑玲因仍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 第26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時力花東黨部主委、立委高潞.以用說,林
淑玲僅被判罰金3000元,就因為緩刑付保護管束而被剝奪參政權,實在是法律
漏洞,希望中選會最終審查時能審慎考量。
林淑玲是在地反對美麗灣開發案大將,長期關心地方環保、生態議題,這次由時力提名參
選縣議員,希望能為時力開疆拓土。台東縣選委會指出,日前完成初步資格審查,5位縣
長參選人資格無問題,68位縣議員參選人中,林淑玲因仍在保護管束期間、違
反《選罷法》候選人登記規定,因此已報中選會認定,中選會預計10月中公布審查結果。
立委高潞.以用表示,針對林淑玲個案,依《選罷法》第26條4款的意旨,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原則上會被禁止登記為候選人,這個大致上是《選罷法》設
下的參選門檻,林淑玲僅受罰金3000元懲罰,法官之所以要求其在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是
為確保其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倘若就要因此剝奪參選資格,除了不符《選罷法》
原則性門檻、也有情輕法重的嫌疑,嚴重侵害林淑玲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
縣選委會另說明,村里長部分,參選卑南鄉美農村長吳文耀、大武鄉尚武村長參選人吳舜
安、鹿野鄉鹿野村長參選人陳家豪3人資格也不符,另綠島鄉林怡朱同時登記參選村長及
代表,登記也無效。
4.附註、心得、想法︰
保護管束是保安處分的其中一種類型,你家候選人明明就是第五款,怎麼被你講成第四款
選罷法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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