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rue (purue)》之銘言:
: https://goo.gl/3bXxzb
: 今天的新聞果然全部被普優馬佔住
: 我覺得很不妙
: 宗教基本法整體來說
: 對台灣的危害程度
: 是鋪天蓋地的
: 而且本週三就要審查
: 這是比同婚公投還嚴重急迫的事件
: 請大家有空的話去立委臉書
: 表達你的不滿
: 以下連結都檢查過
: 都有經營
: 請大家不吝分享
: 提案人:
: 國民黨 王金平粉絲團
: 國民黨 黃昭順-鐵的康乃馨
: 民進黨 林岱樺
: 國民黨 馬文君
: 連署人:
: 民進黨 施義芳粉絲團
: 民進黨 陳亭妃
: 民進黨 黃秀芳
: 民進黨 鄭寶清
: 民進黨 陳素月SayYes
: 民進黨 鍾佳濱
: 民進黨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 民進黨 張宏陸
: 民進黨 蘇治芬
: 民進黨 江永昌
: 民進黨 醫師立委邱泰源
: 民進黨 吳琪銘
: 民進黨 黃國書
: 民進黨 郭正亮
: (抱歉看來他不玩臉書)
: 民進黨 劉建國
: 民進黨 蔡易餘 家己人
: 無黨籍 趙正宇
: 親民黨 立委 陳怡潔 Chen Yi-Chieh
: 國民黨 立法委員陳雪生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2730369711)
: 國民黨 羅明才
: 國民黨 鄭天財
: 國民黨 立法委員 陳宜民
: 國民黨 看見幸福 呂玉玲
: 國民黨 徐志榮
: 國民黨 林德福
: 國民黨 柯志恩
: 國民黨 立法委員 林麗蟬
: 國民黨 顏寬恒
: 國民黨 蔣萬安
: 國民黨 賴士葆
: 國民黨 蔣乃辛
: 國民黨 費鴻泰(阿力克司)
: **以下有的不是提案委員
: 但他們將在10/24的會議審查此法案
: 審查的會議是
: 第9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 審查立委包括:
: 民進黨 管碧玲 (kuanbiling) (召委)
: 民進黨 吳琪銘
: 民進黨 林淑芬
: 民進黨 姚文智
: 民進黨 洪宗熠-關鍵熠席
: 民進黨 張宏陸
: 民進黨 劉世芳-高雄芳城市
: 民進黨 蔣絜安 國會新聲 靚靚客家
: 無黨籍 趙正宇
: 親民黨 立委 陳怡潔 Chen Yi-Chieh
: 國民黨 張麗善
: 國民黨 黃昭順(召委)
: 國民黨 躍動金門-楊鎮浯
: 國民黨 鄭天財
: 以下圖文出自: 妙法無邊雷射蓮花宗
: 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lazerlotus/photos/a.247618612104296/942624739270
: 343/?type=3&theater
: 【宗教(巨嬰)基本法提案連結:https://pse.is/B6FMC】
: 草案總說明:
: 我們參考了世界各國宗教相關的法令,擷取出了全部對我們有利的部分。
: 如果我們覺得不夠的部分,我們會自己延伸一下,勉為其難的用自己國家法令方便的任何部
: 分一起放進來。
: 核心精神就是,我要自由,你們要負責讓我覺得很開心不然我就覺得我不自由。
: 哇嗚哇嗚。
: ▍第一條、立法目的:引用一些東西表達自己作為巨嬰的正當性
: ▍第二條、宗教價值及保障目的:把第一條再講一遍
: ▍第三條、名詞定義:巨嬰的外觀,偷偷把放生也說是宗教儀式了。
: ▍第四條、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跟地方都應該來照顧我
: ▍第五條、宗教事務人員:政府要有專門的宗教事務人員,而且要特別訓練
: ▍第六條、宗教立法權限:但是我不想給地方政府管,不過他們依然要照顧我
: ▍第七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我是巨嬰我驕傲
: ▍第八條、宗教平等、中立及寬容原則:政府對每個巨嬰都要一樣好
: ▍第九條、宗教歧視之排除:你們不可以說我是巨嬰
: ▍第十條、聖俗分離原則:政府要照顧我,但不可以管我,法院也是
: ▍第十一條、宗教自由之限制:再強調一次,巨嬰不給管
: ▍第十二條、法律明確原則:如果要管我一定要讓我知道會怎樣被管,絕對不可以讓我聽不
: 懂
: ▍第十三條、宗教自主權:除了政府不能管之外,民法與財團法人法都不可以限制我們喔
: ▍第十四條、就業歧視之例外:但是巨嬰可以歧視別人ㄛ,不想給誰工作就不給誰工作。
: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之宗教選擇權:爸媽可以幫未滿十六歲的小孩決定他要信什麼,這也
: 是一種自由
: ▍第十六條、宗教知識教育: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如果會放妙雷,
: 本教可以接受)
: ▍第十七條、社會宗教教育:政府的公益節目應該也要幫我們做廣告
: ▍第十八條、宗教師、宗教徒與宗教團體之關係:我們的大師要叫什麼我們自己決定就可以
: 了
: ▍第十九條、育才自主權:成立宗教學院,我們可以自己決定證書要怎麼發
: ▍第二十條、財務自主原則:大師的親屬不可以來爭產(比民法還大)
: ▍第二十一條、宗教團體證之核(換)發及法律地位:巨嬰的證明
: ▍第二十二條、法物及宗教固有不動產保障原則:登記成宗教用的不動產禁止扣押跟拍賣。
: ▍第二十三條、稅捐:不受財團法人管理,但繳稅希望比照公益財團法人。
: ▍第二十四條、興辦公益等事業:光明正大的用隨附組織營利也是宗教的一部份
: ▍第二十五條、宗教資訊之處理:我們的財報千萬不能給人家看
: ▍第二十六條、都市道場之設置:公寓也要可以蓋廟,你們再幫我想想辦法。
: ▍第二十七條、宗教用地的地權與地用:農地可以轉宗教用地,占國有地超過五年的廟,現
: 在國有地是你們的了。而且宗教建築有神明加持,不會起火,自然不必遵守庸俗的消防法。
: ▍第二十八條、宗教自由白皮書:每兩年幫我弄本報告
: ▍第二十九條、宗教研究預算之寬列及調查統計:政府要出錢統計巨嬰幹了什麼。
: ▍第三十條、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廢止:
: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快點過好嗎
: 此法一過 凌駕台灣其他法條 從此宗教團體將可以獨立於台灣政府管轄
好像還是有人不懂這法到底多恐怖
用最簡單的說法來比喻好了
這法如果很神奇的過了
並且還很神奇的沒有違憲
整個台灣政府跟那些宗教的關係就會變成"媽媽"跟"小孩"
小孩要什麼,媽媽就給
小孩不用繳錢給媽媽並且不受控制
小孩想要哪一塊地,就去霸佔,5年後就變成小孩的
小孩想要怎麼教育他的小孩,媽媽不能干涉
簡單來講,宗教就變成"真"天龍人
不能干涉,不盡義務
並且受到國家絕對的保護
啊你接下來就會說啊
那我也去成立宗教不就好了嗎 呵呵
你可以去試試看啊
這種宗教法之下,你認為政府會讓我們這種賤民有這麼好康的事情嗎?
我假設一下通過並且宣判不違憲之後
可能會發生的事情
徐旭東會馬上去申請宗教
然後以宗教之名宣布太魯閣挖山是要建立教堂
那塊地直接被遠東集團收歸私有
在這個一堆中國台商要回台灣的節骨眼
我不是很清楚那些人回台灣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情
依照那些人的尿性,直接圈地為王也不是不可能
國有地又怎樣?我用私人財產圍起來,打個電話知會一下
警察到場也只是用奇怪的解釋告訴民眾無法處理
然後放個五年就變成自己的地了,真方便
以上這些我們這些賤民想都不用想
這時候宗教就需要政府立案才是宗教
你自己成立沒有經過政府認可的都會被歸類為同好會
不可能享有任何宗教權利
然後一個這麼重要的法,八卦版幾乎沒人討論
有人回復就被廢文海洗掉
還有兩天啊,不過我想也是無力回天啦
這兩天應該就是普悠瑪洗新聞
做一些沒意義的身家調查,或是檢討一些沒意義的點
然後就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