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選罷法 118條

作者: watermind (晴天)   2018-11-26 13:06:42
※ 引述《Asasin (Assassin)》之銘言:
: 別搞不清楚爭議點在哪亂套用法條
: 現在爭議點在於
: A投開票所投完了所以依法轉為開票所
: 但可能旁邊的B還沒投完而且還很多人在投,結果A就在開票了
: 甚至新聞媒體都四點就開始報開票結果
: 這樣是不是就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 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
: 、散布、評論或引述。"
: 爭議點是這個
選罷法立法時
根本就沒電視跟手機
現況應該有但書
若有投開票所未完成投票
電視不得播計票
網路亦不得同
這附加條款才是正確方向
否則邊開邊投跟做票有什麼差別?
作者: globekiller (世界越快 心則慢)   2018-11-26 13:07:00
之後應該會修
作者: kolsir (刀阿)   2018-11-26 13:07:00
同意的確太瞎了
作者: kleyex (kley)   2018-11-26 13:10:00
開票不播好像還不錯
作者: applejone (haha)   2018-11-26 13:10:00
電視應該是有 不過當年選舉的地方不會有電視才對現在幾乎人手一機 而且也沒規定排隊不準看 只能說這條還有得吵
作者: LBJshit (LBJshit)   2018-11-26 13:11:00
你知道會有爭議是你投票的時候可以看到旁邊在開票嗎..
作者: shefu120 (hsu2402)   2018-11-26 13:12:00
要修沒錯 但現行法律就是不違法沒人說在投票所外排隊用手機違法
作者: heroandeve (平靜.勇氣.智慧)   2018-11-26 13:15:00
法條沒違法 法官是要怎麼判
作者: berryc (so)   2018-11-26 13:20:00
選舉無效就是全台重選啊法官敢這樣決定我就真的佩服 XD
作者: wind18 (姨媽)   2018-11-26 13:26:00
厲害了,有告才有,那陳78要不要去告一下,有機會再翻
作者: iitsunny (ddmimi)   2018-11-26 13:58:00
任何形式....這就說明網路與電視等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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