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的肇則就是閃紅燈未禮讓行車
機車是超速加閃黃燈未減速
都有錯,所以韓國瑜也賠錢了
這是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情況
只是剛好這個交通事故有死人
大概有人想帶風向成殺人犯之類
我放棄了,一直編輯不好
94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很容易查全文
貳、實體事項:
一、構成犯罪事實:
丁○○於民國93年1 月3 日晚上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DO-3773 號自用小客車,
沿雲林縣西螺鎮○○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雲林縣西螺鎮○○路與興農西路路口時,
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意車輛行經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時應減
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
晴,夜間有照明設
備,道路無缺陷,路面為乾燥柏油路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通過該
路口時,未將車輛暫停,即貿然前行,適有丙○○(業經本院另案判處罪刑確定)騎乘車牌
號碼機臨-0068 號重型機車後載白啟鴻,沿西螺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亦疏未注
意車輛行經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應先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且應注意該路段行
車速限為時速50公里,而竟以時速90公里疾駛前進,致丁○○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側車頭
與丙○○所騎承之機車右後側車身發生碰撞,丙○○機車倒地後,其與白啟鴻均摔倒在地,
白啟鴻因而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急救無效,延至93年1 月11日凌晨1 時許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