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種文章真的覺得台灣法學素質蠻糟的
法律是保護擁有證據能還原事實的一方
絕對不是保護玻璃心
好,讓我們直接討論證據
丁守中要打贏官司,很簡單,他必須舉證的條件如下:
1. 棄姚保柯的證人存在
2. 棄姚保柯的票數大於敗選差距
3. 保證棄姚一定保柯,而沒有「任何一票」投丁
基本上條件1在法院根本不可能有實質證據。
我國投票採用「不公開記名」選舉模式,丁丁找上法院的證人,除了選舉人名冊真的有領
票、用嘴巴口述棄姚保柯以外,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口口聲聲喊棄姚保柯的人,選票
最後是投給誰的。
好啦好啦!假如你們覺得丁丁有理,他們推出來的證人也有理,請問一下我是台北市民,
我能不能主張自己是低能喜憨島最後不投柯「寧可讓國民黨上!」
如果你們能相信有棄姚保柯,為什麼不能相信棄姚保丁呢?選前某XX看民視的主持人的白
痴言論,不就證明真的有些人會寧願讓國民黨執政嗎?
可能某群人是智障,就當法院也是智障吧。
別鬧了,你們唯一的機會就只是驗票而已,真的很難看。
※ 引述《DDRMIX (約翰.史密斯)》之銘言:
你要把姚姚的因素算進去
因為丁守中也主張
有很多人原本以為姚文智贏定了
所以原本打算投姚
但看到姚文智落後太多
會造成他們放棄投姚改投柯
所以除了丁柯的差距(保柯)
姚姚的落後也是原因之一(棄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