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好看到這串 我直接來回一下harlemfans
首先 所謂的選舉無效之訴
被告是中選會
勝訴之必需條件是 選舉有違法之情形"且"有嚴重影響選舉之公平性
棄保這個就不用說了 棄保本身不違法
大家討論好久的邊開邊投
我必須先聲明 我自己也覺得邊開邊投是重大瑕疵 且不合理
"但是"邊開邊投並不違反選舉罷免法之第19、53、57條之規定
為什麼我會提這三條 因為這三條跟邊開邊投有關係
而且從有選舉以來一直都是這樣運作只是這次情況太明顯
首先 第57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
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
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
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
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
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
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
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就以這條來說今天若是下午四點後該投票所沒人在排隊等投票 沒有馬上開票唱票
等全部都投完才開票
那中選會死定了 絕對違法
而且絕對被叮叮抓著打 為什麼不馬上開票 有作票嫌疑
接著選罷法第19條之規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
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這一點投票當日中選會還特地發新聞稿再次強調
你只要四點以前抵達投票所加入排隊 就有投票之權利
若中選會不讓這些四點以前到的人投票 那中選會還是完了 絕對違法
而且丁丁絕對說 根據選罷法第19條說只要截止時間以前抵達就能投票
為什麼中選會不讓這些人投票!!!!!
至於如何判斷四點前後與否
請"警察"提前去排隊最末端 四點一到進入隊伍 比他晚的 抱歉 您沒有投票之權利
至於媒體及中選會開票的部分
是選罷法第53條
首先說明 此次投票 公告截止時間是四點
於是 根據選罷法第53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
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媒體四點開始進行開票轉播 中選會四點後開始開票 絕對沒有違法
因為此次公投綁大選導致投票延遲 你我都可以罵說中選會規劃不當
但是不能指著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說你們這樣違法
因為中選會真的沒有違法
因此針對邊開邊投這一點七個字總結 合法但是不合理
但這些的前提是 必須是不同投票所才成立
假設AAA投票所四點仍有人排隊等投票 卻同時在開AAA投票所之選票 那麼就違法了
但如果是AAA投票所四點仍有人排隊等投票 但BBB投票所四點已消化完所有投票人潮
那麼此時BBB投票所根據選罷法第57條馬上進行開票 此作為並無違法
我必須說 是選罷法沒有跟上時代腳步 是法條有漏洞 但中選會依法作事並無違法
再次重申 我尊重丁丁的驗票的權利 但後面講那些543 抹黑 就很沒必要
丁丁提選舉無效的理由是邊開邊投的話 那中選會下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