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他是跟廠商年領60萬以上,不是6萬
你自己每年的薪水有比他兼職的薪水多嗎?
而且這個是幫財經週刊寫文章,並不是寫論文
是幫廠商賺錢,自己也能賺
跟自己出書是不一樣的事情
一堆人邏輯真的很有問題
像彭文正以前偶爾上節目
還沒有固定主持節目的時候
也不一定有60萬這個數字
結果也是被國民黨說成是違法兼職
更何況這是商業週刊,是營利的雜誌
不是那種公益雜誌還是一般的基金會書籍
是真正有商業行為的東西
你幫會投機的商業雜誌寫文,就等於是幫商業雜誌賺錢
然後雜誌再把賺來的錢分給你
這樣就是一種等價交換的商業行為沒錯
構成「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也不可任意兼職」
還是此例一開
所有公教人員可以集體弄一個出版社
然後用人頭當老闆,負責編輯出書來賣
再把賺到的錢,說成是寫文章的稿費分給大家
這樣你們覺得是合法的兼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