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林鴻堯偽造文書案 偵審受不公平對待 依法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9-01-17 08:06:36
林鴻堯偽造文書案 偵審受不公平對待 依法不得再議案件 高檢署竟命令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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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高檢署竟命令起訴到Line
2019-01-17
林被控 「假贈與、真購地」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林嘉東/台北報導〕瓏山林企業公司董事長林鴻堯被控「假贈與
、真購地」案,高等法院昨依涉犯偽造文書罪重判十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此案從偵查、再議、起訴到一審、二審判決,對被告的有利證據幾乎全不採信,甚至連依
法不得再議的案件,高檢署竟認為再議合法,並命令台北地檢必須起訴,而一審重判兩年
十月,幾近是法定刑期「三年以下」的最重刑度,林的委任律師薛松雨直指:「罪名莫須
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資料照)
(資料照)
法官兩套審判標準 難以信服
對於被重判,林鴻堯昨也發出聲明指出,本判決符合過去某位知名監委指名四位傾藍法官
「專辦綠、不辦藍」,而本案承審法官在四位中即有兩位,且此兩位法官確實也有承辦前
總統馬英九之案件,且有做出引起外界爭議之判決,在本案,本人不知情贈與,且在本案
也無實質證據證明本人知悉贈與,竟要判決本人有罪且要坐牢,反觀前總統馬英九特別費
案,法官採信馬英九不知情,為何對本人卻是不同的審判標準。以此差別待遇,如何讓人
民信服司法之前,人人平等。
重判10月 不得易科罰金定讞
此案源於二○一二年,林姓地主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質疑林鴻堯為何可擁
有優先承買權,法官調查後認為林鴻堯等人涉刑事不法,向北檢提出告發,北檢偵查後,
認定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但林姓地主以告訴人身分提起再議。
由於林姓地主是沒有直接實際受損的「間接被害人」,實務上認為間接被害人無權針對不
起訴案提出再議,院、檢過去七十年都是如此認定,但高檢署竟一反往例,認為告訴人身
分適格,二○一五年撤銷原本的不起訴處分,發回北檢並「命令起訴」,北檢同年七月七
日起訴林鴻堯等人;林的辯護律師薛松雨認為再議不合法,起訴自始就不合法,但一、二
審法院都不願採納。
一、二審承審法官 爭議不少
而此案一、二審的承審法官也相當受爭議,一審受命法官唐玥曾是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
九月政爭」前夕洩密案的獨任審理法官,她認定馬當時是行使「院際調解權」而判馬無罪
,但她的見解被二審推翻,改判馬有罪;她也是北市信義警分局偵查佐薛貞國在夜店遭圍
毆致死案的一審受命法官,合議庭讓六十多名被告寫三十篇作文當作交保條件,並限制被
告深夜至清晨必須在家的「宵禁令」,被質疑侵犯人權。
在林鴻堯案審理期間,也曾有媒體報導指出,唐玥在準備程序庭時,當庭揶揄林:「怎麼
會用這種粗糙的手法?」被質疑尚未進入實質審理,法官就已形成有罪心證,對被告並不
公平。
此案的二審審判長曾德水,也是爭議人物,一九九五年在北院審判一件祭祀公業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案,被指違法失職,遭監察院彈劾;二○一四年在高院再次被彈劾,因為他在
承審一件強盜案接押時,趁律師不在場,成功勸退被告不上訴;而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
男司法黃牛案,一審依貪污罪重判十二年,曾德水擔任二審審判長,改依詐欺取財罪輕判
七月,也曾引發爭議。
林鴻堯被控二○一二年間為併購北市一塊土地,與部屬先以「贈與」原因取得共有人之一
的一小塊土地,架空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再併購整塊土地。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61960
今天看報紙想說自油時報幹嘛刊一堆這種小事(一個人要被關十個月)
還火力全開批判法官
原來要被關的人是自家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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