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扁案大回顧

作者: assxass (包子)   2019-03-18 10:48:31
※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日前賴帥哥又拋出阿扁特赦議題
: 就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扁案
: 其實沈伯洋(律師、爾灣分校博士,擅長刑法、白領犯罪)
: 在他的網誌阿扁到底有沒有罪系列寫得很清楚
: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 目前三個定讞的案子,龍潭土地案、陳敏薰案、元大案
: 龍潭土地案,這是吳淑珍收的錢,阿扁真的知情嗎? 根本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 所以阿扁成為共犯,這邊就先是一個大問號
: 再來貪污罪就是必須要是公務員的職權才能成立,土地不是總統職權
: 所以這邊又是一個大問號
: 最後就是最高法院自創了實質影響說,就這樣判了阿扁11年
: 沈律師講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沒做事 責任最輕
: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有去喬 責任次之
: 是你的職權,你有拿錢也去喬 責任最重
: 實質影響說會把後兩項畫上等號,這樣就很不公平了
: 就像殺人與打人也劃上等號,這不是胡搞一通嗎?
: 陳敏薰案同樣也是亂七八糟
: 拿錢的一樣是吳淑珍,一樣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 然後一樣不管是吳淑珍還是陳水扁,都沒有職權能決定陳敏薰可以去當那個位置
: 結果還是被判8年
: 元大案
: 真的不用在贅述了,總統同樣管不到什麼銀行要跟什麼銀行合併
: 所以一審以法定職權說無罪
: 結果二審又採實質影響說判有罪,三審駁回定讞
: 結論:
: 實質影響說不能取代法定職權說,如上述所言,採用實質影響說會有責任不同卻都被歸為
: 同罪的情況。再來毫無證據證明阿扁知情,但阿扁還是莫名奇妙成為吳淑珍共犯。
: 法律有罪疑唯輕原則,也就是如果沒證據或證據不足,被需判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 阿扁遭受如此對待,深感同情
跟我之前一篇文章提到 南港展覽館案關鍵在於民進黨自己人"余政憲" 一樣
這邊關鍵證人都沒有提
龍潭關鍵證人是 "時任行政院長游錫堃"
購地案交到他手上時 認為整地需要大錢 當時也沒有擴地需求 也或許查覺到暗暗金流
總之 游院長擋了下來
而 陳水扁知道此事後 在總統府會議中 特別指示游院長 讓購地案過關
這點 會議紀錄 和 院長都有作證 法官這才有了"實質影響力"這個說法
我不是學法的 但是我認為必須要對這事情有個交代 有人要負責
不然以後每家公司缺錢 都可以進總統府拜託高層買地
法學者認真覺得阿扁沒有權力 就沒有罪責也很好
那 請問你是在指責真有權力的"游錫堃院長 圖利嗎?"
當年游也參選過那麼多職位 你敢在任何一個場合說 阿扁無罪 游院長圖利嗎?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9-03-18 10:50:00
游錫堃一開始其實是否認陳水扁有下指示的但是那場會議參加的人太多~~他一個人的否認掩蓋不了事實陳水扁一開始也說謊說沒見過李界木
作者: cliff107   2019-03-18 11:09:00
說是實在的總統的職務到底是甚麼?在我國總統權力那麼大的情形 如何界定法學者沒人講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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