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idocky (taidocky)》之銘言:
: ※ 引述《moonmaker (Waiting Molina)》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xG1XZiV.jpg
: : 公然允許統一遊行
: : https://i.imgur.com/rUSMuXz.jpg
: : 主辦單位相關簡介
: : https://i.imgur.com/tJAuyiu.jpg
: : 但是法律明確禁止
: : 沒錯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但是集會遊行法
: ^^^^^^^^^^^^^^^^^^^^^^^^^^^^^^^^^^^^^^^^
: : 禁止的活動
: ^^^^^^^^^^^^^^
: : 台中市政府怎麼可以允許
: : 還警車開道 幹
: 到底大家的基本法學常識是有多爛啊?
: 你自己都說了
: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 那集遊法第4條與憲法牴觸時會怎樣?
: 當然就是無效啊!
: 集遊法第4條雖然規定
: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 然後咧?
: 就沒有然後了啊!集遊法沒規定罰責啊!
: 集會遊行是否核准 是要看集遊法的第11條規定
: 第 11 條
: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 申請者。
: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 那接下來就有人會說了
: 垃圾立委們幹嘛不修第11條? 把第4條也納入不予核准集會遊行
: 不好意思齁~
: 以前集會遊行法還真的有這樣規定! 主張共產主義不可以集會遊行
: 但是已經被大法官解釋445號(87.01.23)宣告違憲了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
主
: 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
言
: 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
害
: 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
對
: 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
立
: 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
依
: 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 所以集遊法第4條的規定
: 就只是屁話一條
我不知道 政黑鄉民智商那麼低.....
這個遊行目的就爆掉了!
還在說沒問題....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
: 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政府有承認過92共識這個東西??
連當時後的執政總統李登輝都說沒有了!
甚至沒有修憲和簽署蘇起的去支那談的...文件承認
請問一下沒有違反這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