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lfs (路人)
2019-04-11 13:19:34※ 引述《yishiuelin ( )》之銘言:
: 即撤銷此活動許可。並拿出《集會遊行法》,說「第四條明文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
: 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並指若不撤銷許可就是「公然叛國」。
釋字第 445 號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
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
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
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
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
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
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
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釋憲已經告訴你第四條有違憲了
大媽就反打!歡迎桃園議員來台中宣揚台獨.!魔:這要錢人a
作者:
b2858691 (肛棍洩師傅)
2019-04-11 13:21:00其實我之前就想po這號釋字,但是我覺得吱障應該都文盲,所以就不想白費力氣
北七 台獨 分裂國土跟共產主義不得組黨跟遊行這款十年前就被拿掉了
作者: z510 (小Z) 2019-04-11 13:25:00
嘻嘻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9-04-11 13:28:00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這裡
我討厭促統那群人,但他們有危害國家安全之事是否有客觀事實嗎?還是主觀認定?
作者:
elfs (路人)
2019-04-11 13:31:00要暴力/立即這些要素才算喔 底下理由書有說僅鼓吹不算不然按照DICB的說法 台獨也是有危害國家安全.
我反對他們的言論,但不代表我能禁止他們表達他們的言論。除非他們有明顯的客觀事實違法或危害他人,否則大法官解釋的很清楚了。
作者:
f124 (....)
2019-04-11 13:34:00看不爽的都要禁 你第一天聽過共產?
作者:
elfs (路人)
2019-04-11 13:36:00附帶一提這個解釋令是在民國 87年1月23日解釋的.當年法務部所持的理由跟現在一模一樣.大法官解釋不採法務部的說法.
作者:
bolide77 (ptt線上遊戲)
2019-04-11 13:46:00依照綠共的邏輯 看不爽的要禁止很合理
作者: leeku 2019-04-11 14:03:00
123自由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