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keydata: 第一點是錯的,昨天的判決把第一點撤銷了 05/01 10:26
對不起, 非法律人, 我有筆誤
第一點不是判決, 是裁定... 我的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停字第 72 號行政裁定
相對人(台北市都發局)民國104年5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20901號立即停工處分,關於100建字第181號建照
工程,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
圍內,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86號事件終結前,停止執行。
這個高等行政法院同意遠雄要求, 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
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 是不需要依據都發局的停工令
停工的
第二點是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86 號行政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
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行政高等法院104年時同意撤銷"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
之施作部分"的停工令
不過昨天, 最高行駁回了高等法院104年這個行政判決
簡而言之, 就是說你遠雄維護好大巨蛋工地的公安本是
份內工作, 與都發局要求你停工的命令並不衝突
大巨蛋公安沒弄好當然是你遠雄的問題, 而不是都發局
叫你停工的問題
臺北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218 號
原判決關於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
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訴人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之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