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很簡單,政治人物選上了,任職不到3年說要換跑道選別的,他的行為將造成原職務
必需改選,浪費納稅人的錢辦改選,也浪費人民的時間(他媽,當初排隊選你,是傻子嗎
?)
是不是該立法,至少有個規定。
1.政治人物選上未滿3年,不準因任何原因改選其他職務(3年以上,可以用指派的遞補沒
差)。
2.假設政治人物當參選就有打算換跑道:
(1)必需參選時,就於公開場合告訴民眾,選上後有可能會換跑道,大家自由決定要不要
投
我。
(2)未滿3年要改選別的職務,則辦理改選所有費用由政治人物或其所屬政黨買單,並退回
當初選上的所有選舉補助款,登報向選民道歉。
杜絕政治人物換跑道歪風,浪費人民納稅錢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