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修改選罷法:民選公職烙跑條款

作者: devidevi (蜜蜜)   2019-05-13 17:05:46
※ 引述《nogood (nogood)》之銘言:
: 選罷法應該修一下:
: 『民選公職非經辭職,在職期間不得登記參選其它公職』
: 不得登記就是即便跑去登記,中選會審核候選人資格時有權撤銷之
: 這樣可以避免政客吃碗內看碗外
: 縣市議員選立委、立委選縣市長、縣市長選總統
: 造成一大堆補選,浪費社會資源
我建議直接
里長,縣市長,縣市議員,
立委,總統一次選
這樣四年選一次就好
要換跑道的就去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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