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dneytw (桂圓紅棗茶)》之銘言:
: 公投結果絕對高於大法官釋憲
: 原因:公投=直接行使"三民主義"之"民權"
: 大法官只是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
: 所以憲法上的民權行使結果,本來就高於大法官解釋條文。
: 再者,大法官是總統任命的,沒有總統就沒有大法官,所以總統大於大法官。
: 總統是全國人民選出來了,公投也是全國人民意志的選擇,所以可以得出公投=總統>大於大
: 法官。
: 真不知道那些主張大法官位階高於公投的,到底懂不懂什麼是「主權在民」,什麼是「人民
: 有權、政府有能」?
: 同婚這種違法違憲、撕裂族群的法案,居然還有人甘願違背道德跟良心為它狡辯?
釋字748跟公投結果根本沒衝突
釋字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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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解釋應該淺顯易懂。
如果2年內不修正或制定保護同性婚姻的相關法律,時間到就是直接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合法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公投第10案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公投結果是同意。
表示民意支持民法限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這公投跟現在立法的748號施行法沒關係。
跟釋字748號沒有衝突。
更何況第10案的理由書
「本提案並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例如依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使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俾達成釋字第 748 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 亦即無論異性或同性二人,均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http://i.imgur.com/od2pz24.jpg
公投第12案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結果也是同意。
就是用專法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也跟釋字748沒衝突。
所以我真的不知道國民黨立委跟反同團體到底在說什麼,請看林昶佐今天電賴士葆的片段。
再來說憲法
如果公投通過同意台灣成為專制獨裁國家,不再是憲政民主國家,剝奪人民財產言論自由,那之後呢?
之後你就沒辦法上PTT喊說主權在民、人民有權了。
(應該也沒PTT啦)
這是很簡單的法律概念,
有些憲法是人民無法改變的,
這設計是為了保護人民。
看看土耳其…
當初讀到的時候也很震撼,原來民主國家的意思不是人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另外大法官解釋並不只是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