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W2010 (Guidance)》之銘言:
: 對於柯文哲的說法,王鴻薇則嗆聲「請去念念書再回來。」王鴻薇指出,過去就有議員提
: 條例,市府再提相對應的案子,而且這本來就是議員職權;應曉薇則說,重陽敬老金的自
: 治條例,基隆也有、屏東也有,不是北市創舉,柯文哲先前把發放辦法刪除,但自治條例
: 不能隨便刪除。
不好意思王議員,您念的是什麼書,可否指點一下,我念的書是說不行,您的書是從哪個
薩諾斯刪除的宇宙來的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地方制度法 第 40 條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
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發布之。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王議員,我念的書少,請您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