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DRMIX (約翰.史密斯)
2019-05-31 14:32:19原則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構成犯罪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
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但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還有一個免責規定。只要:
1.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
並且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不處罰。
因此,如果你是通話者,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
目的正當,仍然是違法的。
所以只要1+2 就是合法
舉例:
壹傳媒的某個新聞要爆料一間幼兒園不給予正確薪資、違反勞基法,因此派記者去採訪並
偷偷錄音,被採訪的園長發現以後就怒而提告妨害秘密。
法官認為,雖然記者偷錄音構成竊錄的行為、很不對,但是記者是為了揭露不良企業違反
勞基法的事實,這樣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正當性,因此例外地判記者無罪。
這個錄音檔主人應該就是林洲民了
所以第1點成立
再來第2點
簡舒培舉東廠、林益世的例子來說 也沒錯
但李文忠VS林洲民這件事必須要能證明
他們的對話有「不法行為」
比如讓利遠雄、貪瀆
甚至是施壓、妥協
如果法官認定這是不法行為
那簡舒培就可以安全過關
作者:
mao0906 (ThOmAs)
2019-05-31 14:33:00他只會跳針說喬蛋未遂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19-05-31 14:34:00要告快告 像我就告了三位阿
作者:
date1004 (本日最台肯)
2019-05-31 14:34:00馬王時候如果鄉民也那麼理性,就不會有關說王還選總統...
作者:
ABA0525 (小火柴)
2019-05-31 14:34:00黨說合法的水門案阿xddd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9-05-31 14:34:00問題是那會意片段聽不出來有圖利遠雄放水的行為啊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5-31 14:34:00不投國民黨就是助長台巴子囂張下去
作者:
asiraaa (two)
2019-05-31 14:34:00kmt的話當然是侵犯隱私 dpp的話是維護公平正義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19-05-31 14:34:00
開會當事人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35:00沒有全部錄音檔 怎麼會知道這七段是重點 就算要法辦 也不是這樣搞吧
作者:
jironan (あの夏 いちばん静かな海)
2019-05-31 14:35:00主子咬定竊聽,下面的當然也跟著喊吧
要證明不是竊聽那就要當事人出面囉而且要全部內容都要受理
作者:
Ogrish (P幣歸零糕)
2019-05-31 14:35:00還管合法不合法,民進黨的形象越來越黑~既然查無不法就繼續,反正基本盤雄厚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36:00林洲民說他沒錄喔,上次政風去找他就說了,除非他說謊
作者: broian 2019-05-31 14:36:00
林有承認唷?
作者:
zoeforce (潮宅大å”)
2019-05-31 14:37:00林否認
目前不知道誰錄啊,但要證明不是竊聽,當事人就要出面作證。不然就是竊聽喔
作者: broian 2019-05-31 14:38:00
那第一點成立在哪邊
作者:
mao0906 (ThOmAs)
2019-05-31 14:40:00結果梁文傑講了阿 沒違法 但算有公務員的疏失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41:001.這一定是在場之人錄的,難道現在還有人以為是裝竊聽器?
沒人承認他錄的,剪七段又說民眾提供的。與會者全部否認下又非公開會議,所以這樣算不算竊聽?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42:00民眾寄來->公務員自保->現在第三套說法在場幕僚錄的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43:00所以沒有不法內容你可以公開?那不就妨礙秘密
那也要有涉及喬事的談話阿 請問在那? 真有喬蛋那大巨蛋
縱使可以錄也不能散布,散佈可沒有無故要件,一散佈就中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43:00這種涉及公益的東西,錄音基本上一定不構成無故,也難稱為不法目的
早復工啦 請問整件案子是有個屁進度嗎? 林洲民一樣是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44:00這種如果有事那促轉會東廠那位早被抓了
你免責的第一要件就無法滿足,扯什麼第二要件ZZZZ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44:00涉及什麼公益?政府機關開會的內容你可以隨便公開?
請注意315條之2第三項,不得散佈非公開活動之錄音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45:00政府機關開會內容不涉及機密者,公開有甚麼不對嗎?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45:00
法官判斷很可能會認為這是公事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46:00
不過大家心知肚明這種作法不是為了公事 是為了抹黑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46:00自己偷錄錄到不法內容也就算了,沒錄到還敢拿來公開,結果扯說我是為了公益?公什麼益?
作者: ARTORIA 2019-05-31 14:47:00
挖靠 她都說不知道錄音檔是誰提供的 你怎麼知道是林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47:00促轉會那個也沒有涉及不法啊 張天欽只是開個玩笑就被幹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48:00但促轉會錄音那個沒人會質疑有違法 因為錄的就是機關開會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48:00促轉會是有人承認錄喔,跟這case有一樣?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48:00
這種事法律就是他只要說得過去 很容易無罪吧
只要有人出來做證說是他錄的,基本上就過了,不會有罪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49:00可是促轉會還算完整 特意節錄七段 能算公益嗎
是錄音者非出於不法目的,而不是要被錄音者們有不法行為吧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49:00現在沒有半個人承認有錄音喔,確定要栽給林洲民?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49:00基本上不管是刑法竊錄罪和通保法的規定,都要回到保護法益
作者:
vow70 (許願)
2019-05-31 14:49:00促轉會的錄音當事人是直接出面承認她這樣做是犯罪行為,是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49:00
但是這件事嚴重性不是有罪無罪 是你手法就是白色恐佈那套
作者:
vow70 (許願)
2019-05-31 14:50:00後面沒有追究她的責任而已,不是她沒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50:00試問:政府官員討論大巨蛋有這方面的問題嗎?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50:00
無疑又是為了選舉破壞制度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51:00所以是哪個與會官員錄的講清楚,現在是第一個要件就符合竊聽了
要得到對方同意啊,現在連第一個要件都不構成了,根本不用談到行為有無不法。這個就是竊聽。
作者: Holyland 2019-05-31 14:52:00
如果沒不法 那拿這公開亂栽贓的議員是否要下台道歉
只要有人承認,並且拿出全部檔案,這件事情就過了+1但前提是那個與會者還沒出現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54:00促轉會吳佩蓉聲明稿一部分”對於我以不正義的方式揭發此事,我感到羞恥,卻不後悔......“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55:00她有以證人身分出來說明 而且她知道她在做什麼
所以你的結論有問題啊,不論被錄音者是不是在討論不法行為,只要錄音者在現場且宣稱是為了自保,結論都能安全過關,所以無需李林二人證明有什麼不法行為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55:00吳佩蓉只是道德標準特別高 事實上對於機關或長官的不當言論或指示 錄音根本就是剛好而已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56:00柯文哲 她啦
作者:
RW2010 (Guidance)
2019-05-31 14:56:00所以有不法行為??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56:00甚麼時候我們刑法和通保法要去保障政府官員可以私下亂搞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56:00呵呵,所以到底是誰錄的?跳針半天
作者:
Snowman (人生大老馬.....)
2019-05-31 14:56:00自爆是幕僚錄的 所以不是依規定的會議錄音 那第一條就不成立了 真的是天兵撿七段 笑死
作者: jonathan8032 (dd) 2019-05-31 14:57:00
為了自保就不會拿出來了 除非有不法行為你才能拿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58:00反正只要不是裝竊聽器的,會議場上任何一個人錄,都無不法
對的,當不法行為成立時,作為證據就可以使用此錄音檔但是只要沒人承認是他們錄的,那就是非法的錄音檔kim你一直迴避免責第一要件ㄟ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4:59:00簡隨便瞎掰一個在場幕僚我就要信?怎麼不是她去裝竊聽器啊,證明她沒裝啊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4:59:00胡說八道,是不是非法要靠證明的,不是沒人承認就是非法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5:00:00沒人承認當然犯法不然第一要件擺好看的喔,胡說八道
你才在胡說八道吧?免責要件沒在讀喔無法構成免責要件,那就是違法的啊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02:00你要套非法要找誰套? 簡舒培嗎? 你要套刑事責任要有對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5:02:00犯罪事證還是她自己拿出來的,請證明來源合法啊,不然就是犯法
作者:
mynewid (before sunshit)
2019-05-31 15:03:00宗瑞哥可不可以出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03:00要嘛這東西是別人裝竊聽器錄的 他明知還拿來用 而且不
簡舒培散佈他人非公開活動錄音欸,這直接就中了好嗎?315隻2第二項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5:04:00沒錯啊她裝竊聽器錄的,不然怎麼不敢講是誰給她的,對吧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04:00符合公益(我看這要件過不去)你要幻想她裝竊聽器錄的就慢慢幻想吧 最好有智障自己裝的敢拿出來質詢
她怎麼可能不知道這是非公開活動,還拿到議會播直接就是向不特定人散佈
作者:
dxoxb (噗噗)
2019-05-31 15:05:00民進黨議員竊聽市府 市府能告他嗎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5:05:00現在不是我懷疑啊,犯罪事實十分明確了,請證明來源合法
作者: broian 2019-05-31 15:05:00
簡可以說她撿到的 是這個錄音檔沒人承認來源就變竊聽的 這跟簡有沒有牽連是兩回事
她不在場卻擁有市府內部會議的錄音檔 是她要證明合法
作者:
sdg235 (魯宅)
2019-05-31 15:06:00不然就是竊聽啊,我管你裝竊聽器還是趴在門上偷聽勒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06:00散布的前提是這東西是無故竊錄 但要先證明這是無故竊錄然後從法益保障目的來看 竊錄政府官員開會討論內容根本很難構成通訊秘密自由或隱私權的侵犯 所以根本無罪
作者:
dxoxb (噗噗)
2019-05-31 15:07:00去跟法官說
作者:
ecat (親親愛愛親愛的)
2019-05-31 15:08:00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08:00如果市政府想被法院認證當然可以告啊
沒有喔!你看315之2第三項的規定,他並沒有無故要件喔,只要你散佈了就中了315之2第三項的構成要件與316之1不同更正315之1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11:00散布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的內容 所以還是竊錄本身要先該當,才有散布的問題這就像偽造文書 你要先構成偽造文書 才有行使的問題
我想本條並不需要竊錄與散佈是同一人,甲有正當理由錄音被乙撿到拿去散佈,乙一樣中標,也就是分開看,甲歸甲乙歸乙如前例甲製造偽鈔,乙拿去使用,乙還是有行使罪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9-05-31 15:16:00你怎麼得到錄音主人是林洲民的結論?
如果是這樣,舉例夫妻談離婚,夫錄影結果被乙拿去散佈,乙沒事嗎? 不合理吧?
作者: broian 2019-05-31 15:17:00
啊這樣就又回到是不是盜錄了 鬼打牆唷
就向之前閃亮亮事件,兩人都知道有錄影,所以沒有竊錄問題,但那個散佈的人不會因為這樣免責吧?
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跟證據能力是兩回事,不能一概而論吧
所以就送檢調認定咩...結果撿七段又縮了不送咩! XDDD
我是覺得315之2第三項的構成要件,立法者似乎有意把散佈的人無論你有無正當理由都抓進來處理,也就是縱使你是有正當理由錄音的人,也不能亂散佈,畢竟是非公開活動
作者:
hygen (海波)
2019-05-31 15:29:00我也是猜是林錄的,他的聲音最大最清楚,應該非常靠近麥克風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34:00閃亮亮那個案例我認為應該適用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理不過回到本件,最根本的問題是錄的內容根本就是政府官員開會的討論罷了,這跟刑法竊錄罪的保護法益在保障隱私權一點關聯都沒有 所以不會構成竊錄罪 當然也沒有散布問題
作者:
RLH (我們很近也很遠)
2019-05-31 15:35:00希望柯提告
非無故錄的東西可不可以散佈,是另外有沒有洩密罪或散播猥褻物(性愛光碟)的問題;不成立315-1的竊錄,就不會該當315-2第三項
直接打本條的保護法益嗎?也可以,但要論述機關內部的討論為何不是本條非公開活動,我覺得滿難的欸,可能要找教授文章來支持討論到洩密罪嗎?這個我不熟,不過洩密不就要討論是不是秘密,可以拿來當高考題目了欸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42:00就本件論竊錄罪 第1個如果是在場之人錄的 大致上都可以講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排除無故要件 然後論到非公開活動部分 當然內部會議純以文義論是非公開活動 但回歸該條保護法益 可以認為政府機關的會議討論不該是隱私權保障範圍 從而會限縮非公開活動之文義射程
這個可以,言之有物,分數大概可以拿一半了,剩下一半看有沒有對老師的胃口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9-05-31 15:46:00哈哈,謝謝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