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xxar82 ( )》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犯罪地 台北攝影棚
: 被告住所 台北
: 在高雄提告 法院大多會以非案發地無管轄權
: 而將案子移交台北法院
: 這樣只是在浪費第一次開庭的時間
首先 他告的是地檢署 不是法院
檢察官負責蒐集證據跟起訴 在哪都一樣
你告北檢 高檢他們都是做一樣的事
而且高檢起訴也是到有管轄的法院起訴
又不是法律白癡
再者 高雄地院其實也是有管轄權的
犯罪地分成犯罪發生地跟犯罪結果地
犯罪發生地的確是在台北攝影棚發生
但結果是播送到全台灣 基本上全台法院都有管轄權
就我認知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