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今天為何要請檢調介入調查簡11e講的內容

作者: ruiun (你人真的很好)   2019-05-31 21:32:46
103年1月15日甫修正的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是,當事人基於搜集證據而錄製自己與他人間談話之聲音,在適用刑法第315-1條時,需判斷其錄音之行為是否「無故」,但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時,因當事人為通訊一方,而其等所為之錄音是要當作提出訴訟之佐證,並非出於不法目的,依該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之竊錄行為自為不罰,蓋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刑法的特別規定。
=====懶得看,直接看底下解釋=====
第一段重點:非公開
第二段重點:通訊之一方
我個人解釋:
錄音內部會議的人,如果是參與內部會議的人
那他無罪,因為他是“通訊之一方”
這裡請常識判斷一下,簡議員有沒有出席這場內部會議
沒有
那她需不需要舉證今天錄音來源性的合法,也就是出席會議者提供給她錄音,而非盜錄?
我相信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前提,簡議員應該在不會暴露誰給她錄音的情況下
很樂意配合才對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19-05-31 21:35:00
勇者說不訂同性戀哀
作者: Anderson0819 (炸醬牛肉烏龍麵)   2019-05-31 21:38:00
你應該要找公務員保密條例「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這很明顯就違反ㄌ
作者: ruiun (你人真的很好)   2019-05-31 21:39:00
今天簡11E就拿“如果爆料是為了市民好呢?”來開脫不過一來,簡11e自己承認沒有包庇放水、二來只有七段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9-05-31 21:41:00
重點是今天她說的是"民眾提供",既非吹哨者也非與會者,加上之前馬王政爭事件,柯第一直覺反應竊聽我覺得正常
作者: ruiun (你人真的很好)   2019-05-31 21:41:00
我想從讓她舉證自己是通信之一方拿到錄音比較適合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9-05-31 21:42:00
因為洩漏提供者未必是公務員,而且嫌疑最大的林已經被簡否認了算了,反正我覺得一定跟之前北農一樣不了了之,反正抹黑影射到了就好,真相不重要
作者: live1002 (XD)   2019-05-31 21:46:00
其實這件事不了了之,可是大家對到-11E就是竊聽XD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19-05-31 21:51:00
爆料是為民好也要舉證他的爆料的確有料吧..
作者: ruiun (你人真的很好)   2019-05-31 21:55:00
今天簡沒有料你知道我知道,但她是議員就能上議會說嘴啊
作者: pathfinder (just enjoy the show)   2019-05-31 22:01:00
希望檢調立刻介入調查
作者: Anderson0819 (炸醬牛肉烏龍麵)   2019-05-31 22:06:00
用欸啊偶現在惹歐斯本˙ㄞㄞㄜㄡㄝˇ拍謝壓到
作者: hsu0612   2019-05-31 22:10:00
我滿好奇她這樣有沒有散佈的嫌疑315-2那條
作者: babypears (PurPur)   2019-05-31 22:10:00
死她
作者: missile16b (戰牛酋長)   2019-05-31 22:23:00
說是民眾寄給她的,沒有屬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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