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mmmmmmmm (雷蠶寶寶)》之銘言:
: 我剛看了一下wiki
: 太多懶得看了
: 請問一下香港現在爭論的這個條例
: 是哪一條有問題啊
: 有那麼嚴重嗎?
: 不過就是個犯罪的引渡條款
: 不是嗎?
老得快忘記如何回文了.....
簡單來說,逃犯條例(第503章)的第2、(1)條有各種定義性的說明,
其中在適用範圍的部分排除了「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
另外一部則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
也是在第2、(1)條有類似規定就不多說。
當時排除的理由在於中國的法治環境和香港的落差太大,怕一國兩制名存實亡,
現在的修例主要就是要拿掉這個例外,
以後中國政府就可以依這兩部法律跟香港政府要人(包括香港人台灣人跟所有在香港的
歪國仁)
雖然中國也是跟很多國家有引渡協議(包括一些歐洲國家),
但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是最難抗拒中國壓力的地方,
中國隨便安個罪名要你引渡政治犯,
台灣可以說不法國可以說不可是香港敢說不嗎?
大概4醬。